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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的土地征收制度

本站发表时间:[2020-04-26]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1991年底,东欧剧变、苏联解体,新的俄罗斯联邦独立。1993年12月12日,新独立的俄罗斯联邦以全民公决的形式通过了现行宪法,不仅明确宣布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性质为“实行共和制的、民主的、法治的联邦国家”,而且指出了要把俄罗斯联邦改造为资本主义宪政国家的前进方向。

  国家政治的变革,社会性质的转变,导致俄罗斯联邦的土地制度也随之发生了变化,由苏联社会主义时期的土地公有制转变为目前的土地私有制。与之相伴的是,俄罗斯联邦也开始了其土地立法的历史进程。在继承和发展苏联社会主义时期土地法制的基础上,并结合俄罗斯联邦当下的实际国情,俄罗斯联邦逐步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土地法律制度体系,其中就包括土地征收制度。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可以属于私人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地方所有制和其他的所有制形式。同时规定,俄罗斯联邦平等地承认和保护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地方所有制和其他的所有制形式。在俄罗斯联邦独立之初,由社会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转变,由计划经济转向自由市场经济的过渡,土地实行私有化并允许买卖,都为土地征收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在此前提下,《俄罗斯联邦宪法》宣布“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非依照法院的判决,任何人不得被剥夺其财产”,初步确立了私有财产权神圣的宪法精神。

  同时,考虑到国家的实际需要和长远发展,《俄罗斯联邦宪法》第35条第3款规定,“为了国家需要,并在预先作出等价补偿的情况下,才能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定,(私有)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土地自然属于“(私有)财产”的范围。由此可见,《俄罗斯联邦宪法》以上关于土地问题的规定,确立起了俄罗斯联邦土地征收制度的宪法基础。 

  目前,除了《俄罗斯联邦宪法》之外,规范俄罗斯联邦土地问题的主要法律(法典)包括:《俄罗斯联邦民法典》(1995年1月1日)、《俄罗斯联邦土地规划法》(2001年6月18日)、《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2001年10月25日)、《俄罗斯农用土地流通法》(2002年6月26日)。可以说,以上这些法律(法典)都是俄罗斯联邦调整土地法律关系最为重要的法律依据。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目前俄罗斯联邦处于社会转型期,法制改革具有“摸着石头过河”的特点,以上法律(法典)自其颁布实施之日起都历经了多达数十次、乃至几十次的修改或补充,有关土地的立法和制度建设也一直处于动态的完善当中。就俄罗斯联邦的土地征收制度而言,《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做了比较集中的规定,成为俄罗斯联邦土地征收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俄罗斯联邦宪法》明确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土地征收制度的宪法基础,它一方面揭示出土地征收的必要性,即“为了国家需要”;在另一方面,这一规定同时也对土地征收设置了“目的限制”,即土地征收的进行必须是基于“国家需要”。《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在有关“土地征收”条款的规定中,将土地征收的“目的限制”扩展(或具体化)为“为了国家或(自治)地方需要”。需要注意的是,《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都没有使用“公共利益”的概念,而是采用“为了国家需要”这一措辞,极具立法特色。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尤其是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就必须要为这种冲突的解决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为土地征收提供了司法程序救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土地所有权人不同意征地机关作出的征地决定,则作出征地决定的机关可以向法院提起关于赎买该土地的司法诉讼。不仅如此,如果双方就征收土地的赎买价格或其他赎买条件无法达成协议时,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这一关于司法救济的规定,固然是为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最大满足和实现,但是也有其“局限性”:法律仅仅把提起司法诉讼的权利赋予了作出征地决议的国家机关(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这也有待于今后进一步的完善。

  总之,俄罗斯联邦的土地征收制度,是衡量私有财产权保护目标实现与否以及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也是通过限制土地征收权以达至宪政的重要途径。更重要的,它还是俄罗斯社会转型、政治改革与法制创新的一个“缩影”,通过它,不仅可以看到俄罗斯联邦土地立法和土地法制改革的动态发展,还能隐约窥视到俄罗斯联邦法制变迁的特点与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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