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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可再生能源财税法律制度

本站发表时间:[2020-05-07]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能源安全是美国政府制定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的主要原因。美国的能源结构以石油为主,1973年的中东石油危机对这种依赖进口石油供应的能源结构造成了重大的冲击。随之,能源价格全面上涨,石油、天然气的价格甚至涨了四倍。吸取中东石油危机的教训后,政府开始实施多元化的能源供应体系,能源安全、替代性能源的需求再一次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2001年加利福利亚电力危机、天然气价格上涨、纽约大停电使可再生能源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以期其可以作为替代化石能源的新能源。环境保护、全球变暖也影响着政府的能源决策。美国的可再生能源财税法律制度随之产生并不断发展完善,对促进美国能源安全,保护可再生能源的持续性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美国可再生能源的财税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税收抵免制度。作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税收抵免的意义极为重大。政策支持的范围包括常规风能、闭环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开环生物能、小型灌溉能源、市政固体废弃物焚烧发电等领域。政府也随着时代发展不断调整税收抵免制度。该制度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投资抵免。税收抵免制度在政府的推动下日益完善,随之对享受投资抵免的对象的资格审查也更严格。一个可再生能源项目是否值得联邦政府扶持,其评价标准是其是否符合全生命周期评价法。另一方面,税收抵免形式多样。纳税人可以选择生产抵免税、联邦基金、可再生能源投资抵免这三种优惠政策中对自己最有利的一种政策;只要符合《2009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所规定的条件,都可以享受投资抵免政策,抵免的数额是设备费用的30%。二是生产所得税抵免,《1992年能源政策法案》首次对生产所得税作出规定,该法案给予生产税抵免的对象主要是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之后,这部法案经过不断调整,形成了完整的税收抵免体系,有关抵免额度的规定也更加详细。《2005能源政策法案》中最早有了针对生物燃料的税收抵免制度。小型乙醇生产商和柴油生产商,生产所得税可享受到每加仑0。1美元的税收优惠。三是消费税抵免,1978年联邦《能源税收法案》中规定了针对生物燃料的消费税抵免制度。对其中使用乙醇消费的实行消费税减免政策。“1978年在计算乙醇汽油的消费税时,每加仑免除4美分;现阶段,政府对乙醇汽油计税标准是每加仑减免0。51美元,生物柴油的计税标准为每加仑减免1美元。

  2、加速成本回收制度。通过联邦加速回收制度,商业部门可以减少折旧的方式回收对固定资产的投资。MACRS建立了一整套针对不同类型资产的标准,规定资产折旧期的范围是3—50年。比如,太阳能、风能、地热能设备是1986年以后才开始使用的,那么它的回收期标准为5年;生物质能像热能、液化或气化燃料中用到的设备,其标准为7年。《2005能源政策法律》规定太阳能混合照明技术、微型风机和燃料屯池的相关设备的回收期为5年。

  3、债权和贷款担保制度。目前由于扶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债券主要有清洁可再生能源债券和节能债券。《2005年联邦能源政策法案》中就提出设立“清洁可再生能源债券”,作为支持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财税激励手段,其规定在2006年—2007年政府将8亿美元拨向可再生能源领域。对于可再生能源债券,持有人则可以享受传统债券利率70%的税收抵免,发行人需要支付的资金仅限于发行债券需要的本金,纳税税额与抵免额度之前存在一个均衡点,超过纳税税额的抵免税额会进入下一年;贷款担保包括对能源部的贷款担保、能效抵押贷款的担保等。其中能效抵押贷款担保、能源部贷款担保分别适用可再生能源住宅、可再生能源能效的改进。

  4、补贴制度。补贴制度具体包括:一是居民节能补贴,联邦政府规定,居民因事先节能而获得补贴不需要缴纳税金,而不论是通过直接手段还是间接手段。节能措施包括安装、更换基础设施以节约天然气、改善能源需求的管理能力。二是生产、消费直接补贴,美国的财政部、能源部对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其他可再生能源等5000项目设施采取直接付款而非税收减免形式对其进行激励,其主要依据是《2009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加州政府通过向供应商提供补助的方式鼓励其获得新型储能系统资格。激励方式也包括短期资助项目。如为了鼓励购车者使用新能源汽车而对其进行资助,就是除了税收抵免之外的典型短期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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