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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的家长权

本站发表时间:[2020-10-29]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在秦代,家长权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集中体现在对诉讼上“公室告”和“非公室告”的分类上。“公室告”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社会和国家利益的犯罪,对此类案件,官府必须受理。而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财物,子女控告父母、奴隶控告主人随意对自己施加各种刑罚而引起的诉讼是“非公室告”,对于“非公室告”,子女、父母、奴隶不得相互为告,官府也不予受理。

  官府不受理非公室告,一方面是因为这种家庭内的侵犯不会对国家构成直接重大威胁,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秦代已经牢牢确立了“家长权”制度。家长在家庭中拥有绝对的权力,有权处理家庭内部发生的争斗和侵犯事件,官府对家庭内部发生的不危及国家利益的案件不予受理,这既肯定了家长权的存在,也大大减轻了官府的负担。

  家长权主要体现在管理家庭事务的决定权、管理权和处罚权。既然家长有处罚权,那么在非公室告范围内的犯罪和纠纷,就应由家长决断。为了维护家长权,秦律还规定,对于子女告父母、臣妾告主的伤害案件,官府不受理,如果仍行控告,控告者将受到处罚。如果子女盗父母,家长应当自己处罚子女。家长也可以请求官府代为惩罚子女或奴隶,只要向官府提出要求即可。例如,对不听话、不肯卖力干活的男奴隶,家长可以请求将奴隶卖给官府并由官府处于“城旦”刑。(城旦,秦代的一种刑罚,即罚为国家戍边守城);对不听话的女奴隶,可以请求官府对女奴隶处于刺字刑;父亲甚至可以以亲生子不孝为由,请求官府将其子处于死刑。

  家长享有子女婚姻的主婚权,享有对家内财产的支配权,与父母同居的的子女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因此,如果父亲偷盗子女的财产,则不构成盗窃。

  秦朝自商鞅变法后,实行强制分户制度,如果家中有两个成年男子,就必须各自成家分户,否则就要被官府征收加倍的税赋。每一户都有一名家长,形成户有家长的制度。在平民家庭,家长权和父权是合一的,但在拥有奴隶的家庭中,家长权还包括了主人对奴隶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为了防止家长权的过度膨胀而导致危害封建统治,秦律对家长一方面进行保护,另一方面也对家长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家长权的绝对行使是以直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如果没有直接血缘关系,仅仅是养父子或继父子关系,如发生养父、继父偷盗养子(假父盗假子,当为盗)或养父、继父擅自杀伤子女的情况,依然要受到严惩。擅杀养子,当判死刑,而擅杀亲子,则仅需判处刺字刑并处戍边守城的城旦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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