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意义上的农业立法始于晚清政府对西方国家经济法规的借鉴,此后北洋政府的农业立法更为具体、细致,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及以后农业立法的系统化、规范化奠定了基础。
二十世纪初,为了延续自己的统治,清政府推行“新政”,政治上预备立宪,经济上变法图强,实行振兴实业的政策。在推行实业政策的过程中,清政府逐渐认识到制订相应法规的重要性。于是,在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二月上谕已经提到拟定经济法规的必要性,称“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今昔情势不同,非参酌适中,不能推行尽善。况近来地利日兴,商务日广,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并提出了拟定法规的初步办法:“著各出使大臣,查取各国通行律例,咨送外务部,并著责成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听候简派,开馆编纂,请旨审定颁发。总期切实平允,中外通行,用示通变宜民之至意”。
从光绪二十九年至宣统三年,清政府先后颁发经济法规近60种,主要涉及工商、金融、矿业、铁路等方面,其中包括很少一部分农业法规,主要有《改良茶叶章程》(1905年8月)、《农会简明章程》(1907年10月)、《推广农林简明章程》(1909年4月)和《奖励棉业章程》(1910年1月)。为扩大茶叶出口,商部拟定《改良茶叶章程》颁行各地商会。该章程包括茶树、土地、勋力、肥料、防寒、采摘、焙制、洁净八个部分。包括茶树栽培管理、土地培护耕作、肥料施用、茶叶采摘焙制等内容。尤其提到“外洋讲求卫生,最喜洁净”,为保证出口,在制茶过程中,厂房、人员和制茶器具都要“时时留意”,保持洁净,“以保华茶之声名”。在《商会简明章程》颁布数年后,为“开通智识”、“改良种植”、“联合社会”,光绪三十二年十月,农工商部筹办农会酌拟简明章程。《农会简明章程》共23条,规定各省必须设立农务总会,于府厅县酌设分会,其余乡镇村落市集次第酌设分所。总会设总理一人,协理一人,分会只设总理。总理、协理以下设董事,总会董事20到50人,分会10到30人。凡一切桑蚕、纺织、森林、畜牧、渔业各项事宜,农会均可酌量地方情形,随时条陈农工商部次第兴办。章程规定,总会地方须设农业学堂和农事试验场,分会、分所地方应设农事半日学堂和农事演说场,以造就农业人才,推广农学知识。农会还有义务办理地方水利和垦殖,报告当地收成情况、粮食市价及灾情。有能“阐明农学、创制农具、改良农业、编译农书”之人,由农会向农工商部汇报,给予奖励。
清末通关以后,纱布进口日益增多,选择优良棉种、改善种植方法成为当务之急。光绪三十四年正月上谕农工商部“详细考察各国棉花种类、种植成法,分别采择,编集图说,并优定奖励种植章程,颁行各省,由该省督抚等督率,认真提倡,设法改良”。宣统二年,农工商部奏定《奖励棉业章程》14条。章程规定奖励对象为:改良种法、收成卓著的地方官。奖励分五等,分别奖农工商部一至四等顾问官、农工商一至五等议员、酌奖职衔顶戴、奖给匾额、奖给金牌、银牌执照,此外,能开垦官荒植棉者,可放宽升科年限,由地方官加以保护。这一奖励章程重在鼓励选用优良品种,改良棉花品质,以替代进口洋纱。此外,1906年颁布的《奖给商勋章程》对在农业上能推陈出新的人员也规定了相应的奖励办法:能造新式便利农器或农家需用机器,及能辨别土性,用新法栽植各种谷种,获利富厚,著有成效者;独立种树五千株以上成材利用者;独立种葡萄、苹果等树,能造酒约估成本在一万元以上者;能出新法制新器,开垦水利,著有成效者,均拟奖给三等商勋并请赏加四品顶戴。
在清末各项实业法规中,为数寥寥的几项农业法规显得略微淡薄,这也反映了危在旦夕的清王朝迫切振兴工商、发展经济而将工商实业置于农业之上,重商轻农的经济政策,即使这几项农业法规也多在贸易逆差越来越大的情形下,临时订制。《改良茶叶章程》就是在华茶叶出口受到印度茶叶的影响而大减的情况下制定,因此特别注重茶叶品质。《奖励棉业章程》中也明确规定奖励对象为:“确系改良种法 能纺细纱”以替代洋纱者。商部在奏酌拟奖给商勋中也说明其目的在于推陈出新,鼓励仿造西方工艺,以替代进口洋货,减少利源外流。这些法规应一时之需而临时制订,因此并无系统可言,完全从属于工商法规,对农业生产的推动作用很有限。但尽管如此,上述各项首次颁行的具有近现代意义的专项农业法规,为后世农业法制的建设仍奠定了开创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