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史记》、《汉书》、《后汉书》及《奏谳书》中有关诉讼程序的记载,汉代的诉讼程序应包括告劾、案件的受理、证不言情之辩告、讯、验、鞫、论、当、报等几个阶段。
告劾
告劾是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行为。有法制史教材把汉代的起诉分为两种:(1)自诉告发称“告”,由原告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2)公诉称“劾”,是有监察官吏和行政官吏立案追究。汉朝的监察官吏都有“查举非法”,“举劾”犯罪的职责。
秦汉时期在刑事诉讼中告劾均是指一种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行为,并无严格的公诉与自诉的区分。但是,尽管如此,“告”和“劾”在使用上还是有所区别的,“告”所适用的范围较“劾”广泛,“告”既包括民事告诉又包括刑事告诉;其中刑事告诉方面既包括官吏依职责告发犯罪,也包括民众告发他人犯罪和自诉。“劾”,在秦汉时期与现代意义上的公诉并不等同,它具有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并提起诉讼的特点,同时,被劾人的身份往往也是官吏等公职人员。
告劾是秦汉时期诉讼程序中不可缺少的首要程序,告劾是诉讼开始的首要程序。
案件的受理
告劾应向有管辖权的机构提起。《二年律令?具律》规定:“诸欲告罪人,及有罪先自告而远其县廷者,皆得告所在乡,乡官谨听,书其告,上县道官。廷士吏亦得听告。”该律文中不仅有告诉管辖的规定,而且也有关于案件受理方面的规定。对于“欲告罪人,及有罪先自告而远其县廷”的告诉者,可直接向其乡官所在地告发,乡官要书面记录告诉人告诉的内容,并将告诉的内容上报县道官;直接向县廷直接告诉的,廷士吏亦得听取告诉人的告诉,并记录告诉人告诉的内容。
证不言情之辩告
证不言情之辩告,是汉代司法官吏依法向刑、民事案件的告诉人、被告人、证人宣读法律条文,告知其在法定期间有变更先前陈述的权利。这一阶段相当于现代法庭开始审理前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的阶段。
讯
讯,相当于现代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阶段。调查的对象主要是被告人、证人。当被告人的回答与原告人的告诉、证人的证词相矛盾时,便对其进行诘问。审讯人员认为对被告人的诘问达不到预期目的时,便对被告人进行“掠笞”。对被告人的讯问、“掠笞”达到“无解”的地步时,法庭调查方告结束。讯就是汉代的法庭调查阶段,它是案件判决的前提和基础。
验
验是对在“讯”程序中查证的情况进行验证的程序。在《史记》、《汉书》、《后汉书》中有大量的有关狱案审理“案验”的记载。“案”,相当于前述“讯”的程序,即初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程序;“验”,则是对“案”或“讯”程序中调查的事实进行验证的程序。
鞫
鞫,在汉代诉讼程序中,在诉讼阶段上处于“案验”之后判决作出前的阶段;就诉讼文书内容来看属于事实认定部分,不包括判决书的主文;而“案验”则属事实查证部分。
在汉代“鞫”和“鞠”有时混用,具有相同的意义。鞫(或鞠)的内容相当于现代法院判决书中的“经法庭审理查明”或“法院认为”部分,是司法审判官吏对案件事实的最终认定部分。该部分往往以“审”、“皆审”结束;其意思相当于现代法院判决书中的“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之意。鞫(或鞠)的部分不包括判决的主文的内容,也不包括诉讼当事人行为的定性、法律条文的适用等内容。
论
论,定罪之意,相当于现代法院判决中的定罪部分。
当
当,是指对被告人的行为定性后的量刑部分,是在“论”定之后对被告人所作的刑事处罚。“当”在《奏谳书》中的表述有两种形式:一是单独表述;二是“当”与“论”在汉代的判决中有时关联表述,没有截然分开,在逻辑上,“论”对于“当”具有逻辑上的铺垫作用。
报
从《奏谳书》中有关“报”的使用情况来看,“报”与苏林的“断狱”解释极为接近。“报”是指上级机关的判决,包括定罪和量刑;“当”是指案件初审机关的量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