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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村规民约”——吕氏乡约

本站发表时间:[2021-08-16]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北宋神宗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陕西蓝田儒家士大夫吕大防、吕大钧、吕大临、吕大忠兄弟四人制定并实施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村规民约”——《吕氏乡约》。因在蓝田,又称《蓝田吕氏乡约》。《吕氏乡约》对后世明清的乡村治理模式影响甚大。

  《吕氏乡约》的宗旨是“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意思是说,一约之中,大家相互倡导善行,互相规劝过错,推行良序美俗,约中如果有人遇到患难之事,其他人都应当提供援助。根据吕大钧的设想,乡约由地方士绅倡立,乡人自愿加入或退出。到明清时期,乡约发展到全国90%以上的县以下地区,被中国现代历史学家、国学大师钱穆誉为中国人的“精神宪法”。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蓝田吕氏乡约有一套与众不同的完整体制,涵盖组织机构、聚会时间与赏罚方式。这一点,使得它更多地表现为是一种富于中国儒家特色的民间基层组织,而区别于今天乡村的乡规民约。

  主要内容有:

  一、德业相劝

  德谓: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齐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僮仆,能事长上,能睦亲故,能择交游,能守廉介,能广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难,能规过失,能为人谋事,能为众集事,能解斗争,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凡有一善,为众所推者,皆书于籍,以为善行。

  业谓:居家则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在外则事长上,接朋友,教后生,御僮仆。至于读书、治田、营家、济物、好礼、乐射、御书,数之类皆可为之,非此之类皆为无益。

  二、过失相规

  过失谓:犯义之过六,犯约之过四,不修之过五。

  犯义之过:一曰酗搏斗讼。酗谓恃酒宣兢,博谓赌博财物;斗谓斗殴骂詈;讼谓告人罪恶,意在害人者。若事干负累,及为人侵损,而诉之者非。二曰行止踰违。踰违多端,众恶皆是。三曰行不恭逊。侮慢有德有齿者,持人短长,及恃强凌犯众人者,知过不改,闻谏愈甚者。四曰言不忠信。为人谋事陷人于不善,与人要约退即背之,及诬妄百端皆是。五曰造言诬毁。诬人过恶,以无为有,以小为大,面是背非,或作嘲咏,匿名文书,及发扬人之私隐,无状可求,及喜谈人之旧过者。六曰营私太甚。与人交易伤于掊克者,专务进取不恤余事者,无故而好干求假贷者,受人寄托而有所欺者。

  犯约之过:一曰德业不相劝;二曰过失不相规;三曰礼俗不相成;四曰患难不相恤。

  不修之过:一曰交非其人。所交不限士庶,但凶恶及游惰无行,众所不齿者,若与之朝夕游从,则为交非其人,若不得已暂往还者非。二曰游戏怠惰。游谓无故出入,及谒见人止务闲适者,戏笑无度,及意在侵诲或驰马击鞠之类,不睹财物者。怠惰谓不修事业,及家事不治,门庭不洁者。三曰动作无仪。进退太疎野,及不恭者,不当言而言,当言而不言者,衣冠太饰,及全不完整者,不衣冠入街市者。四曰临事不恪。主事废妄,期会后时,临事怠慢者。五曰用度不节。不计家之有无,过为侈费者,不能安贫而非道营求者。

  以上不修之过,每犯皆书于籍,三犯则行罚。谨按以上不修之过,六字与上不一,例因原本有此仍之。

  三、礼俗相交

  凡行婚姻葬祀之礼,礼经具载,亦当讲求,如未能遽行,且从家传旧仪。甚不经者,当斩去之。凡与乡人相接,及往还书问,当众议一法共行之。凡遇庆吊,每家只家长一人,与同约者皆往,其书问亦如之,若家长有故,或与庆吊者不相识,则其次者当之。所助之事,所遗之物,亦临时聚议,各量其力裁定名物,及多少之数,若契分浅深不同,则各从其之厚薄。

  遗物婚姻及庆贺,用币帛、羊酒、蜡烛、雉兔、果实之类,计所直多少,多不过三千,少至一、二百。丧葬始,丧情用衣服或衣段,以为禭礼,以酒脯为奠礼,计直多 不过三千,少至一、二百。至葬,则用钱帛为赙礼,用凡猪羊酒蜡烛为奠礼,计直多不过五千,少至三、四百。灾患如水火、盗贼、疾病、刑狱之类,助济者,以钱 则帛米谷薪炭等物,计直多不过三千,少至二三百。

  凡助事谓,助其力所不足者,婚嫁则借助器用,丧葬则又借人夫,及为之营斡。

  四、患难相恤

  患难之事七:一曰水火,小则遣人救之,大则亲往多率人救之,并吊之耳。二曰盗贼。居之近者同力捕之,力不能捕则告于同约者,及白于官司,尽力防捕之。三曰疾病。小则遣人问之,甚则亲为博访医药,贫无资者,助其养疾之费。四曰死丧。阙人干,则往助其事,阙财则赙物,及与借贷吊问。五曰孤弱。孤遗无所依者,若其家有财,可以自赡则为之处理,或闻于官,或择近亲邻里可托者主之,无令人欺罔。可教者,为择人教之,及为求婚姻。无财不能自存者,叶力济之,无令失所,若为人所欺,同众人力与办理,若稍长而放逸不检,亦防患约束之,无令陷于不义也。六曰诬枉。有为诬枉过恶,不能自申者,势可闻于官府则为言之,有方略可以解则为解之,或其家因而失所者,众以财济之。七曰贫乏。有安贫守分,而生计大不足者,众以财济之,或为之假贷置产,以岁月赏之。

  凡同约者,财物、器用、车马、人仆皆有,无相假,若不急之用,及有妨者亦不必借,可借而不借,及逾期不还,及损坏借物者,皆有罚。凡事之急者,自遣人遍告同约,事之缓者,所居相近及知者告于主事,主事遍告之。凡有患难,虽非同约,其所知者,亦当救恤,事重则率同约者共行之。

  五、罚式

  犯义之过,其罚五百,轻者或损至四百三百。不修之过,及犯约之过,其罚一百,重者或增至四百三百。凡轻过规之而听,及能自举者,止书于籍,皆免罚,若再犯者不免。其规之不听,听而复为,及过之大者,皆即罚之。其不义已甚,非士论所容者,及累重罚而不悛者,特聚众议,若决不可容,则皆绝之。

  六、聚会

  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会,其酒食所费,率钱令当事者主之,遇聚会则书其善恶行赏罚。若有不便之事,共议更易。

  七、主事

  约正一人或二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决赏罚当否,直月一人,同约中不以高下,依长少轮次为之,一月一更,主约中杂事。 人之所赖于邻里乡当者,犹身有手足,家有兄弟,善恶利害,皆与之同,不可一日而无之,不然则秦越其视何异与我哉。大忠素病于此,且不能勉,愿与乡人共行斯 道,惧德未信,动或取咎,敢举其目,先求同志,苟以为可,愿书其诺,成吾里仁之美,有望于众君子焉。熙宁九年十二月初五日,汲郡吕大忠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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