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化 > 推荐区

英国警察制度的发展

本站发表时间:[2021-09-09]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8世纪以来,工业革命给英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在享受工业革命带来的繁荣和发展的同时,贫困的烦扰、不良社会环境的滋生以及传统社会管理的失效等使得英国的治安状况出现严重的危机。因此,1 8世纪中叶,改革者们都在为建立能够应对新环境的警察队伍而努力探索。

  1822年,罗伯特 ? 比尔接任内政大臣,为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罗伯特 ? 比尔希望组建一支由中央控制的新型警察队伍,1829年 《大伦敦警察法》通过,使新警察制度在伦敦确立。该法共四十四条,它用专项法律的庄严形式,第一次确定了现代警察的模型,其内容包括新型警察机关合法性地位的确立、领导权力的授予、该法适用的范围、警察招录、警察机关的财务管理、警察执行公务的执法保障、警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及组织管理等都有明确的说明,使新警察在严格周密的制度设计中有法可依,理性的完成自己的工作。可以说,英国新警察队伍的建立是英国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的开端。

  自1829年《大伦敦警察法》的通过,建立了新的警察制度以后,伦敦及其所属范围的公共秩序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是随着工业革命的迅速发展,其影响己经由城市扩大到了农村 ,作坊、工厂、矿山、运河、铁路和铸造厂把人们从长期劳作的土地吸引过来,把他们从每个人都互相熟悉的乡村迁至所有人都彼此陌生的冷酷无情的城市。人口流动带来了贫困、法律和维护秩序的新问题,犯罪也出现了流动性的特点,此时,包括比尔在内的警务改革者也深刻地认识到必须要建立起全国统一的警务体系。1939年,国会颁布了《郡县警察法》,该法授权地方法官建立警察部队,试图在全国范围内的56郡中建立正规的警察队伍,然而这项法律的实施并不尽如人意,受到了地方法院法官们的抵制,最终只有一半的郡服从了法令,建立了警察机构。即便该法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产生深远的影响,然而,事实证明在郡中建立正规警察的地方治安状况有了相对的好转,这使得公众对警察的态度有了较大的转变,英国政府决心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新型的警察制度,而1856年《郡市警察法》则是将这个决策转化为现实的法令,该法令规定所有的郡都要建立正规警察机构,并且要对警察机构和警察队伍实行正规化的管理,当然中央政府也作出了相应的妥协和退让,新警察队伍由地方实行地方自治,警察的管理权由各个地方政府行使,中央政府答应承担地方警察工资和服装费用的一半,同时在地方警察机构设立“国王警务巡查官”的职位,警务监察将在人员、装备等方面进行检查和控制,以确保地方警察机构运转的效率。1856年的《郡市警察法》是继1829年《大伦敦警察法》之后, 英国新警察制度构建过程中的又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典。如果说《大伦敦警察法》的颁布和实行是英国警察队伍的区域性尝试的话,那么《郡市警察法》就是全国警察队伍的实施方案,将新型警察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着装、相对固定的组织结构,使警察队伍建设进入了稳步推进的阶段。

  到1900年,英国警察的职业化发展史上第一个大跃进阶段接近尾声。警察己经为大多数公众所接受,然而地方警察管理的不规范,全国各个城市警察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郡县警察队伍和城市警察队伍的管理体制也有很大不同。新警察也因工作艰辛、收入微薄陷入了士气危机,罢工事件频发,这也使英国政府受到极大震动并使之深刻认识到新警察制度中还有诸多问题需要尽快解决, 改革势在必行。1919年的《警察法》就是在这样的情势下颁布实施的,这也标志着英国新警察制度进入新时期。该法规定,英国内政部负责为全国的警察制定统一的工资标准和工作条件,这为全国警察的统一化和规范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此 同时,中央政府由原来支付警察一半的工资和服装费用增加到支出地方警察全部费用的一半, 大大提高了拨款力度,由此,中央政府在对地方警察的参与管理中比重也有所增加。在1919年《警察法》中规定,警察队伍中的每一个警察都应当免费得到一所住房并不必为此缴纳税金,或者领取住房津贴,改变了以往因为警察工作微薄、社会地位低下、公众认可程度低而不能吸引优秀专业人才的局面。自1919年起,英国警察队伍建设进入了新的时期,由前两个职业化阶段逐步向专业化迈进,该法令最大的贡献是通过提高警察的工资福利待遇尤其是在住房上的政策,客观上提升了警察作为一项职业的社会地位,改变了人们对于警察工作的蔑视和抵触。此后,警察工作不再仅仅被看成是一种职业,更是代表了一个专业。

  经过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英国,经济上政治上经历了一系列的恢复和改革,为了适应新的国内国外的形势,英国新警察也进入了改革阶段。1964年《警察法》是英国警察对传统地方分治警察体制进行改革的法律。该法律使英国警察从地方分治改为地方参与,加强中央警察机关的权利,改变其警察体制形态,从而强化了英国警察力量。该法的另一项新突破是明确规定了警察组织的首脑应对其下属警察在执行勤务过程中实施的民事侵权行为负责,并且规定了公众投诉警察的处理程序,除此之外,规定任何煽动和企图煽动警察的不满情绪及引诱和企图引诱警察停止执行勤务或违反警纪的行为,破坏警察队伍的稳定性的都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1964年《警察法》是英国警察发展过程中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是从新警察制度建立起所有英国警察法改革力度最大的一部法典。在保留传统与创新新制度中也做了大胆的尝试,在跨区合作上实行统一管理,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中程序清晰化等方面都作了精细的说明和部署,作为具有英国当代组织宪章意义的《警察法》,无疑在全国范围内推动了新警察制度的进程,也为全警队伍规范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世纪后期,随着自然科学、科技水平的发展和提高,警察的刑事侦查手段也进入了科学的、精确的、正规的发展阶段。1878年,伦敦都市警察厅犯罪侦察处成立,随着侦察技术在警察刑事侦察工作中的应用,其准备性和科学性在社会和公众中得到普遍认可,这给警察工作带来了便利,使他们获得了更多的认可和肯定,警察队伍也随之不断壮大起来,然而,在20世纪70、80年代,警察和公众又出现了严重危机,警察权力行使的模糊不清、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明再加上媒体对冤假错案的曝光,摆在当时一个急迫的问题是:如何管理好这支庞大且有特殊工作手段的警察队伍,管的好可以维护好社会治安,为公众提供一个安居乐业的环境,管不好可能会对公众、社会带来巨大威胁,因此,需要一部法典来约束和规范这支队伍。  

  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出台,一方面是为了明确和规范新警察的职责和权力而制定的,对盘问检察权、逮捕权、居留权、询问权、逮捕后的人身搜查权、人体检察权和提取检验标本权、住宅搜查权都做了明确的说明。另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行使也做了说明,使得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法律保障,也减少了警察与犯罪嫌疑人在警察刑事侦察过程中产生的不必要摩擦。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为警察权的行使做了详细的说明,相对统一的、集中的做了法律连释,并且对细节也一一备注,为警察执法规范化奠定了法律基础,虽然随时间的推移该法律有些内容有一定的改革和变动,但是所有的改革都脱离不了该法的基础,因此也被誉为“现代英国警察权力的宪章”。

  至此,英国新警察自1928年建立,作为一个职业从无到有、从区域管辖到全国范围的建立、从分散而治到统一指挥、从不规范到规范、从组织结构改革到警察权的规范,虽然日后经历了种种改革,但是新警察的基本构架、组织结构、队伍管理走上了统一化、规范化的方向。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于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