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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文化遗产犯罪量刑准则”

本站发表时间:[2021-11-18]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美国对于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相当重视,其突出表现就是制定了文化遗产犯罪的量刑准则。美国文化遗产犯罪的量刑准则(以下简称“文化遗产犯罪量刑准则”)是美国量刑委员会于2001年1月开始制定并2002年11月生效,亦称为“2002年修正案”。较之以往美国有关文化遗产犯罪的法律,该准则对于文化遗产犯罪的刑事处罚更加严厉、更加准确,对于加强美国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文化遗产犯罪量刑准则”起源于美国“1984年量刑改革法”。1984年以前,美国法院采用的是不确定的、灵活的量刑方法。尽管这一量刑方法在促进个案的公正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是该方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造成了不少相似犯罪情形的案子量刑不一致。如量刑明显偏轻,则容易使法律得不到尊重;量刑明显偏重,则不利于监狱对于犯人的改造和管理。鉴于这种不确定的、灵活的量刑方法所带来的弊端,美国于1984年实施了量刑改革法,也称“1984年量刑改革法”。摒弃了传统不确定的量刑方法,采用了确定性的量刑方法。确定性的量刑方法旨在使得相似犯罪情形的案子量刑大体一致,这就使得联邦犯罪的量刑不再由法官任意地自由裁量(仅受每一具体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的限制)。同时成立了美国量刑委员会来监督该法的实施。
  根据“1984年量刑改革法”的确定性的量刑方法,美国量刑委员会于1987年制定了美国量刑准则,亦称“1987年量刑准则”。建立了标准化的量刑等级制度,进一步量化了刑事处罚的标准。“1987年量刑准则”制定了量刑等级表,等级表中量刑等级是根据犯罪的严重性和犯罪的历史这两大因素计算的。根据这两大因素计算所确定某一犯罪的等级后,就可在量刑等级表中找到相应的“位置”,这一“位置”确定了该罪犯的所应判刑的刑期的大体范围。“1987年量刑准则”也并不排斥在标准化的量刑等级制度内的一些灵活的措施。如果审判的法官认为某一加重或减轻的因素并不适合量刑准则,而量刑准则适用了这一因素从而导致了或高或低的量刑,那么法官在量刑时就可以不受“1987年量刑准则”量刑范围的限制。当然,法官在量刑不受量刑准则限制时,必须要做出解释说明这种不受限制的适当性和合理性。
  尽管“1987年量刑准则”不断地进行修正,但是国会和量刑委员会所关注的重点并不是文化遗产犯罪,而是经常发生的联邦犯罪如贩卖毒品、非法移民等等。鉴于这种状况,2001年11月,美国律师保罗?华纳向美国量刑委员会写了一封信,建议采用特别的量刑准则来处罚违反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犯罪行为。由于“1987年量刑准则”没有针对文化遗产犯罪的规定,使得一些严重损害文化遗产的行为得不到严厉的刑事处罚,以至于一些盗窃、毁坏文化遗产的人认为违反《考古资源保护法》、《土著美国人坟墓保护与归还法》等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只不过是罚款了事。保罗?华纳的提议得到了美国考古协会以及不少文化遗产保护人士的支持。美国量刑委员采纳了保罗?华纳的提议,决定制定单独的有关文化遗产犯罪的量刑准则。2001年12月,量刑委员会公布了关于一个单独的关于盗贼、损害、毁灭文化遗产的量刑准则。2002年3月,美国量刑委员会一致通过了该量刑准则。该量刑准则被称之为美国“文化遗产犯罪量刑准则”,同时因该准则因在2002年生效,亦称为“2002年修正案”。
  “文化遗产犯罪量刑准则”的主要内容就是该准则的量刑标准,该准则的量刑标准具有严厉性和确定性的鲜明特色。其量刑标准分为两大部分:基本标准和加重标准。其中,基本标准是指出现侵犯文化遗产的犯罪行为时所确定的量刑标准,它比侵犯普通财产的量刑更为严厉;加重标准是指出现加重因素时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加重的标准。其量刑标准有七个,其中第一个属于基本标准,其余六个属于加重标准。
  (一)扩大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确立文化遗产犯罪的基本量刑。“文化遗产犯罪量刑准则”从广义的角度来界定文化遗产的定义,认为文化遗产应包括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财产和资源、考古资源、文化项目、具有纪念意义的场所(如纪念碑、纪念馆)、文化资源等等。其所确立的广义文化遗产概念,扩大了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如果犯罪嫌疑人盗窃、损害了上述文化遗产到达一定程度,则可以根据该准则确定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刑。值得关注的是,该准则所确定的基本刑比普通的财产犯罪的量刑要高出两个量刑等级(大约高出25%的刑期)。这主要是文化遗产具有不可替代性,侵害文化遗产往往给社会造成无形的损害,因而文化遗产犯罪较普通财产犯罪更严重。
  (二)文化遗产的价值考量。“文化遗产犯罪量刑准则”借鉴了以往的“1987年量刑准则”的价值考量标准。是根据罪犯给犯罪对象所造成的金钱损失的多少确定罪犯的刑期和罚金数额。如规定某一罪犯的基本量刑等级后,如果罪犯造成了一定的金钱损失(到达量刑准则的金钱损失计算标准),则在基本刑的基础上再增加量刑等级;损失越大,则增加的量刑等级越高。其采用三种价值衡量方法:“贸易价值”,“考古价值”,“恢复和修复的费用”。这三种价值考量能够反映不同损害的量化评估。在具体的侵害文化遗产的案例中,通过对于这三种价值的总体考量可以确定适当的刑事处罚。
  (三)特别保护的地址和资源的考量。“文化遗产犯罪量刑准则”规定,如果受到侵犯和损害的文化遗产属于美国国会下令予以特别保护的地址或资源,那么对于罪犯的量刑就要在原有量刑的基础上增加两个等级。国会下令予以特别保护的地址或资源包括国家公园、国际历史地表、国家纪念碑、国家纪念馆、国家海洋保护区、国家公墓、博物馆、列入世界遗产目录的地址、人类遗址等等。
  (四)金钱收益或贸易目的考量。“文化遗产犯罪量刑准则”规定,文化遗产犯罪如果以金钱收益或贸易为目的,则对于罪犯的量刑就要增加两个等级。量刑委员会认为,以金钱收益或贸易为目的罪犯比仅仅以个人爱好为目的罪犯更应该受到处罚,因为以金钱收益或贸易为目的会导致非法买卖文化遗产。据国际刑警组织的调查,国际上每年盗窃的艺术品和文化财产的交易额仅次于非法麻醉品交易、洗钱、非法武器买卖。
  (五)不当行为方式的考量。根据“文化遗产犯罪量刑准则”的规定,如果罪犯以不当行为方式实施犯罪,那么法院在对其量刑时应该增加两个等级。其将不当行为方式定义为“实施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侵犯文化遗产的行为,这些行为发生往往发生在构成文化遗产的犯罪之前”。根据这一定义,这些单独的侵犯文化遗产的行为并不会导致刑事追究或正式的法律裁决,但是却是增加罪犯量刑的因素。
  (六)犯罪历史的考量。根据“文化遗产犯罪量刑准则”的规定,罪犯文化遗产犯罪的历史也是加重量刑的重要因素。量刑委员会认为,将罪犯文化遗产犯罪的历史作为加重量刑的因素是适当的,因为罪犯反复实施文化遗产犯罪说明罪犯藐视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根据量刑委员会的调查,在实践中,那些反复实施文化遗产犯罪的罪犯不仅对于文化遗产资源本身造成了严重伤害,而且严重伤害了珍惜和保护文化遗产的国家和个人。
  (七)犯罪过程中使用危险武器或爆炸物的考量。“文化遗产犯罪量刑准则”规定,如果罪犯在犯罪过程中使用危险武器或爆炸物,那么在对其量刑时要增加量刑等级。这主要是考虑到使用危险武器或爆炸物犯罪对于文化遗产会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害。事实上,文化遗产资源受到包括恐怖分子在内的暴力的个人攻击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因此,将使用危险武器或爆炸物作为增加量刑的因素很有必要。
  上述七条量刑标准表明,“文化遗产犯罪量刑准则” 突破了《考古资源保护法》、《土著美国人坟墓保护与归还法》所规定的对罪犯第一次犯文化遗产罪的量刑不超过2年、第二次及其以后犯文化遗产罪的量刑不超过5年的限制,较之美国以往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实施了更为严格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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