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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刑事司法改革对法官预断的防范

本站发表时间:[2021-11-22]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牟治伟

  1988年以前的刑事诉讼制度与法官预断

  在1988年以前,意大利奉行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意大利1930年的洛克法典将刑事诉讼分为预审阶段和审判阶段。在预审阶段,由预审法官主导整个调查取证的过程,检察官只是预审法官的助手,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由检察官调查取证。预审法官具有相当大的权力,既可以决定搜查、扣押、逮捕,又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证人。所有预审程序均是秘密进行,辩护律师无权参与,也无法得知预审程序的相关信息。

  预审法官调查取证后形成的证据材料归入侦查卷宗中,检察官在提起公诉时,需将所有的证据材料移送到法院。侦查阶段形成笔录和书面证言具有证据能力。庭审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调查主要建立于侦查卷宗的基础之上。法官在开庭前,通过阅读侦查卷宗中证据材料的方式来发现案件事实,庭审主要是对侦查卷宗的复核和确认。

  由于法官在开庭前已经知悉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侦查卷宗的内容,这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法官带着被告人有罪的预断进行庭审。案件还未开庭,法官已经产生了被告人有罪的先入之见,无罪推定原则、法官的中立性均受到损害。侦查卷宗对法官的判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庭审难以发挥在事实查明中的核心作用。

  1988年刑事诉讼法典对法官预断的影响

  1988年制定的《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于1989年10月24日正式实施。1988年的《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以英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为蓝本,对传统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进行了彻底的改变。改革者认为,以控辩对抗为特点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符合民主制的理念,能够提高刑事司法体制的效率和效能。

  为防范法官庭前阅读侦查卷宗所导致的预断,确保庭审的实质化和控辩双方平等对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卷宗移送制度被彻底改变。1988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将原先的侦查卷宗分为公诉人卷宗、辩护人卷宗和法官卷宗。在初期侦查阶段,由公诉人和司法警察对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展开侦查,以便作出是否提起刑事诉讼的判断。公诉人领导侦查工作并直接调动司法警察开展调查活动。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可以自己调查有利于委托人的证据材料,也可以聘请私家侦探进行调查。公诉人和司法警察在初期侦查阶段形成的证据材料,存放于公诉人秘书室,辩护人有权查阅并获取副本。初期侦查结束后,公诉人提请法官发布审判令,并将所有的卷宗提交至法官文书室。律师在调查过程中获取的证据材料,也可以作为辩护人卷宗提交给法官文书室。

  法官根据公诉人的请求进行初步庭审。初步庭审由控辩双方在场的情况下不公开进行。在初步庭审阶段,控辩双方均可以接触和查阅到双方提交到法官文书室的证据和卷宗。经过听审后,如果法官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就向检察官发布审判令。

  根据1988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431条的规定,在发布审判令后,法官立即决定在控辩双方在场的情况下为法庭审判形成卷宗。为法庭审判准备的卷宗中,包含的材料主要有司法警察、公诉人、辩护人实施的不可重复的行为的笔录,法官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所形成的笔录,附带证明中获取的笔录。控辩双方还可以协商将公诉人卷宗中的文书材料以及辩护人卷宗中的文书材料纳入为法庭审理准备的卷宗中。法官卷宗的形成是控辩合意的结果,体现了控辩双方平等的诉讼地位。

  为法庭准备的卷宗形成后,连同审判令一并移送给审判法官的文书室。除第431条规定的文书以外的诉讼材料,全部移送公诉人,包括在初步庭审中获取的文书、庭审笔录,这些证据材料形成公诉人卷宗。公诉人不得将该部分卷宗移送至审判法庭。

  1988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对卷宗制度的改革,为防范法官预断提供了新的经验素材。法官庭前接触的证据材料是控辩双方合意的结果,这有利于防范法官偏听偏信,审判的公正性和庭审的实质性得以提高。同时,由于法官在庭前能够接触到部分案卷信息,这有利于法官做好庭审准备,以便更好地行使其庭审指挥权。

  1988年的《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还严格限制了书面证言和笔录的效力。书面证言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证人证言必须以言词的方式在法庭上进行陈述。法官不得以书面证言作为定案的根据。严格的直接言词原则,有利于克服法官庭前阅卷对被告人产生的有罪预断,确保裁判结果建立于庭审查明的事实的基础之上。

  对1988年刑事诉讼法典的反思

  改革以前,意大利刑事诉讼奉行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法官在开庭前通过阅读卷宗的方式来认定案件事实。改革后的意大利刑事诉讼法,不仅体现了控辩平等,而且可以防范公诉方抢先举证导致的法官偏见。

  然而,由于简易程序未能达到减轻法官工作负担的效果,实践中仅有不到40%的案件是通过简易程序审结。协商处理的案件太少,而对抗式的审判模式又加剧了人案矛盾,加之司法管理与配套机制无法跟上改革的步伐,导致意大利的刑事司法体系效率低下。

  长期以来奉行的职权主义诉讼传统,使得法官依职权发现事实真相的观念和机制根深蒂固。尽管控辩对抗式的庭审方式有所加强,但是仍然保留了法官庭外调查取证、主持庭审和询问证人的权利。在交叉询问的过程中,法官应当确保问题的关联性、回答的真实性、询问的公平性和反驳的正当性。法官如果认为控辩双方的询问不充分,还需要补充询问的,可以在控辩双方询问结束后进行询问。卷宗制度的变革对意大利长期以来奉行的实质真实原则形成了巨大的挑战。

  法官一方面需要主持庭审,确保询问的关联性和回答的真实性,但由于知悉的庭前信息有限,法官只能被动地听审,无法掌握庭审。对事实真相的发现主要由控辩双方在法庭上通过争辩的方式来发现。证据调查由原来法官主导已经转变为由当事人主导,司法竞技主义开始盛行。过于严格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和卷宗制度改革,导致法官依职权调查事实真相的能力被削弱。法官的庭前预断虽然得到防范,但是法官在庭审中调查案件事实的功能则被削弱。严格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导致书面证言失去了证据能力。

  尽管程序公正的理念在制度上得到了体现,但是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和司法的效能被削弱。改革的理想目标与司法现实的不如意之间形成了尖锐的对比。新法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无力,促使司法人员对1988年刑事诉讼法典所确立的严格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提出了违宪审查。意大利宪法法院先后通过数个判决肯定了书面证言的效力。意大利宪法法院认为,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是发现事实真相,禁止法官对侦查阶段所获取的书面供述进行评估是不合理的。

  1992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新刑事诉讼法典紧急修改暨打击黑手党犯罪各项措施的法令,表明新刑事诉讼法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无力。在新法运行的日子里,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冲突时有发生。司法机关为了更有力地打击犯罪和发现事实真相,不断对新法提出挑战。宪法法院通过判决的方式实质性地改变了新法的改革理想。几经周折后,立法机关最后不得不通过修改宪法的方式来捍卫1988年新法所追求的改革精神。直接言词原则、被告人的对质诘问权等程序公正的理念,最终以宪法的形式得以确立。

  (作者单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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