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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刑法志》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本站发表时间:[2021-12-24]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汉书·刑法志》是我们研究汉代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重要史实材料,而其中所蕴含的儒家思想不仅对后世的刑法志有着一定的引导作用,对于现代社会刑法制度的改革同样具有深远意义。

  《汉书·刑法志》认为, 西汉尚存在刑狱过多的问题,其原因在于“五疾”:即礼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贫穷,豪杰务私,狱不平等这五种原因。“五疾”之所以存在,症结还在于德法关系上的偏差。其中多次直接引用《尚书》中有关德刑关系的论述,基调是主张慎重用刑和教而后刑。它引用《尚书》中的表述:惟刑之恤哉!意思是使用刑罚一定要仔细斟酌,慎重用刑。它认为,与其枉杀无辜,宁可承担不杀的责任,这就是《尚书》中所说的:“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它主张要以礼止刑,教而后刑,同时也主张在实施刑罚时灵活掌握其轻重,即要刑罚世轻世重。

  《汉书·刑法志》中提出以德化民的思想,认为宽省刑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从前汉的历史上看,虽然高祖有约法三章,但尚有夷三族之令,而且被夷三族者要受五种刑,即所谓“具五刑”。虽然文帝废除收律、相坐法(一人犯法,全家都要连坐治罪),但“复行三族之诛”,即在执行的过程中尚有过刑之处。因此想要从宽处刑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制礼以止刑,犹堤之防溢水也,只有以礼止刑,德主刑辅,移风易俗,正本清源,国家才可能长治久安。这种“尚德不尚刑”的思想,是中国古代统治阶级的传统思想。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们倡导德治,实施德政,并不表明他们真的认为仅仅靠道德教化就可以安邦强国。在他们的德治主张中,并不否认法、刑、律也是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但在道德和法律二者中,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和政治家更多地看到了道德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并对道德的这种社会功能给予了高度肯定,《汉书·刑法志》中的思想便体现了德礼为本、刑法为用的德法观。

  《汉书·刑法志》中记载,周公通过制定“三典”来管理国家,治理百姓。治理新建立的邦国使用轻法,治理守成之国使用中典,治理民风恶化,积重难返的乱邦使用重典。也就是说,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根据社会治乱的程度,要借助于法律的力量,酌情使用轻典、中典和重典,使百姓因畏威而远罪。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法和刑的作用是诛暴禁恶,惩戒将来。如果对犯了罪的人听之任之,即所谓“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其结果就是“惠暴而宽恶”。因此,该赏则赏,当罚则罚,赏要当功,刑要当罪。只有惩治邪恶,才可以树立起政治的权威。

  在德与刑的问题上,先哲们一直认为,治理国家不能没有刑罚,如果违法犯罪,就必须要严惩。但刑罚不是万能的,这种严惩是不得已而为之,而不是为了处罚而处罚。儒家历来反对不教而诛,孔子说:“不教而杀谓之虐。”将这个中国古代德法观一以贯之的就是《汉书·刑法志》引用孔子的话所表述的“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遵循这样的思路,思想家们在反思秦亡的历史教训时,必然会对秦始皇崇尚韩非的法治论,抛弃儒家的德治主张,一味任法任刑的治国方略进行重新的审视与评价。在这样一个历史过程中,不但有陆贾、贾谊、董仲舒等思想家们为重新确立儒家德治主张进行的理论论证,而且也体现在将儒家德治思想贯彻其中的立法活动和刑罚改革。《汉书·刑法志》中相关制度的规定则正是这一思想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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