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辖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的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结合我区烟花爆竹相关管理规定,始终保持对非法存储、销售、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并于12月5日成功查获一名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违法人员。
12月5日上午,平谷公安分局马坊派出所东店卡口工作人员在对进京车辆检查时,发现一辆银色面包车内装有多箱烟花爆竹,工作人员立即将司机控制,并通知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置。
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将司机孙某某(男,河北省三河市人)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同时将载有烟花爆竹的面包车安全驶回所内。经对烟花爆竹进行清点称重,车内共载有烟花爆竹10箱,重130公斤。
经询问,孙某某供认其不具备烟花爆竹运输资质。根据《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平谷公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孙某某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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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本市对销售、运输烟花爆竹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
承运单位运输烟花爆竹应当携带许可证件,按照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规定运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