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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销售虚假理财产品诈骗50万被判十年六个月

本站发表时间:[2019-01-07]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余欢欢 邓涵
  近日,海淀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彭某某理财产品诈骗案被海淀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女,24岁,无业,2015年通过滴滴打车与司机陈某认识,后二人成为朋友。2016年,彭某某通过任职于平安人寿公司的朋友曹某,得知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名为平安财富*日聚金跨市场货币基金1号的理财项目,并从曹某处得到空白合同一份。后彭某某对陈某谎称自己系平安公司员工,并将该理财项目推介给被害人2016年9月8日,彭某某与陈某在本市海淀区某银行会城门支行内签订《平安财富*日聚金跨市场货币基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约定陈某通过彭某某委托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信托理财,陈某认购50万元,预约12个月保本型,封闭期为12个月,对应开放日为2016年9月9日至2017年9月8日,预期年化收益率为20%。签订完上述合同的同日,被害人陈某即将50万元人民币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彭某某让其投放于上述约定的信托理财项目中,彭某某收款之后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花销。2017年,理财本该到期返本付息,陈某多次催促彭某某将理财本息归还,但彭某某一再以各种理由拖延。陈某发现被骗后报案,彭某某被民警抓获。
  检察官说法:犯罪嫌疑人彭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提醒市民朋友理财产品必需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切勿轻信他人高息利诱,警惕不法分子以理财为名行诈骗之实。


[供稿单位:海淀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范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