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至2018年7月23日在被告公司工作。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未休年假,2018年7月23日被告无故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提出仲裁请求,但未获支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工资差额等共计29000余元。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