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之夫驾驶王某的小轿车至某小区办事,将车停放在该小区院内,后小区保安李某将该车划伤。故王某将李某、保安公司、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三万余元。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部分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辩称:李某系被告物业公司雇佣的保安,负责某小区的保安工作。某日傍晚,原告之夫驾驶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轿车到某小区办事,将车停放在该小区院内,并未乱停乱放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后原告之夫办完事后驾车离开,结果在当晚发现车身两侧被严重划伤,遂立即报警。通过警方调取监控发现,划伤车辆的人系李某,因其在履行保安职责过程中认为原告的车辆在小区内乱停乱放,遂采取简单粗暴及严重违法的管理手段,无故将原告车辆车身两侧划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3日的处罚。李某在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将原告车辆划伤,损害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原、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0 200元,即车辆修理费6400元及抛光镀晶3800元;2.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20000元。
被告李某经法院传唤未到庭,但在其公安机构供述中表示:我们小区,我们保安会告知自动档车辆都要留挪车电话,也会告诉手动档的车子尽量别拉手刹,如果有遇见没有放正、堵住别人车子的车,我们会打电话联系车主挪车,或者我们会将车退走一点,将车子放好,因为小区里车位不多,想空出来几个车位,业主的车没有被堵的,我们也会轻松一点,业主就不会找我们保安了。因为这辆车没有放正,堵住了两个车位,车上还没有挪车电话,手刹也拉住了,因为车子没有放正,并且堵住了其他业主的车子,业主会叫我们保安过去解决,还会骂我们保安,说我们没有管理好小区的停车场,所以我就把这辆车划了。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我公司负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将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委托给保安公司进行管理,李某系该公司的员工。李某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应由其个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某受支配从事车辆管理工作,但其划车致损行为和结果既不是工作职责范围,也不是因工作行为产生,因此其划车致损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应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安公司辩称:第一,李某是我公司的员工,职责是看门,负责大门的起杆、落杆,不负责停车场的管理,划车系其个人行为,不是工作范围内,也不是因为工作产生的,应由其个人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原告主张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相关票据不认可,属于过度维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受保安公司的雇佣在小区从事保安工作,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因原告方车辆停放问题,将其划伤。李某行为虽超出保安公司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与执行工作任务有内在联系,故应当认定为执行工作任务致人财物受到损害,故应由保安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王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王某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修理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抛光镀晶费用不是因涉案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且王某未就该项损失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不予支持;车辆贬值损失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合理财产损失项目,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所有之车辆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了专业维修,其对于车辆贬值损失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保安公司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6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