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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谷院检察长依法列席区法院审判委员会

本站发表时间:[2019-03-29]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工作办法(试行)》,切实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提升严格公正司法水平,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贺卫依法列席平谷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9年第二次会议。
  会议研究讨论了该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一起民事虚假诉讼案及提起公诉的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陈某等人开设赌场、代替考试案,刘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四起案件。按照会议程序,平谷区法院承办法官详细汇报了合议庭意见,承办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依次发表意见,贺卫检察长发表了检察意见。
  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内容之一,是实现审判监督多元化、提升监督效果的有效途径,有利于通过与审判机关良性互动切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检察长针对具体案件列席审委会,可以充分阐释检察机关意见,有利于总结检察工作经验,规范指导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统一审判、检察机关法律、政策适用标准。有利于促进法院审委会更加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在进行充分讨论后依法作出处理,保障审判权的公正行使。
  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和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途径。 
  哪些案件检察长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
  《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规定,法院审委会讨论的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以及与检察工作有关的议题,同级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程序是什么?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程序有严格的制度规定。法院院长决定将符合列席范围的案件或者议题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由法院审判委员会办事机构告知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检察长应当在会前进行充分准备,一般要亲自阅卷,研究起草列席意见,必要时可就有关问题召开检察委员会进行讨论。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者议题的会议,可以在法院承办人汇报完毕后、审判委员会委员表决前发表意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意义?
  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可以了解审判委员会在审议案件时对法律、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有利于总结检察工作经验,规范指导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统一审判、检察机关法律、政策适用标准,同时强化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保障审判权的公正行使。


[供稿单位:平谷区政法委]   [责任编辑:于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