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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来的信用卡乱刷?小心犯了法

本站发表时间:[2019-03-29]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2018年9月的一天,刘东(化名)在路边捡到一张银行卡,银行卡背面写着123456六位数字,他突然动了歪心思,到自动取款机一试,这六位数竟然真的是密码。过了几天,刘东觉得反正卡是捡的,也没人知道,便分多次取出5万元进行消费。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刘东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后刘东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也许有人要问了:刘东是从银行卡里取的钱,而且银行卡是捡的,没有诈骗任何人,为什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呢?
  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本案中刘东捡拾的是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银行卡,具有取现功能,应认定为信用卡。
  根据《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本案中刘东的行为正符合我国法律以及批复的规定。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本案中刘东取出5万元进行消费,属于“数额巨大”,起点刑即为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检察官提示
  1.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的美事,小心一时贪心,遭受牢狱之灾;
  2.应积极弘扬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捡到银行卡、现金等物后交到公安机关;
  3.出门在外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一旦发现银行卡丢失要及时挂失、冻结账户,防止财产损失。


[供稿单位:平谷区政法委]   [责任编辑:于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