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办贷款、租房办贷款、上学办贷款……当前大有全民皆贷的趋势。最近引发热议的“西安奔驰消费者维权”事件让金融服务费浮出水面,那么金融服务费到底是什么、司法对其如何评价并如何加以规制?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据介绍,当前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中并没有对金融服务费明确定义,其通常是指发放贷款者用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手段,通过宣传低息吸引客户的同时为获得高收益在利息之外收取的费用。实践中,金融服务费的收取包含了种种潜规则,比如没有合同条款加以约定;即便有合同条款约定,在签订过程中,放贷机构未以明显提示贷款者的方式对金融服务费条款加以说明;与其他费用一起交纳,让贷款者产生混淆;以现金或转入个人账户方式交付,款项流入不明等。房山法院金融审判庭此前审理过多起涉及金融服务费的案件。2015年9月14日,李某向王某借款,签定借款借据,约定借款3万元,年利率24%,每月另付总借款的4%作为某金融公司服务费,借款期限3个月。李某支付部分利息后未还款,王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某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服务费,金融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及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某金融公司与借款人在借款借据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信息服务费,该信息服务费不具有合理性,属于变相提高民间借贷利息的行为,故利息与信息服务费合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已给付的超出部分应视为偿还借款本金。法官指出,当下被滥用的金融服务费只是民间信贷市场各种不规范经营行为的一个表象,更值得关注的是诸多行业存在无放贷资质、放贷乱收费、恶意催收等行为,这些行为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引发金融风险“。值得警惕的是,金融服务费在当前被关注声讨的形势下,会像川剧‘变脸’一样,以其它面目示人,比如巧立名目,在放贷时收取信息服务费、咨询费、出场费等。”
法官提醒消费者,应谨慎贷款,在办理贷款时警惕“变脸”的金融服务费。此外,法官还表示,司法的特征在于事后性纠纷化解,通常在发生纠纷当事人诉至法院才会对此进行评价,通过审判对市场行为进行引导。治理金融放贷乱象,还需金融监管部门主动作为,加强金融监管,注重事前、事中监管,加快建立全流程监管,促进金融市场有序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