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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 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保障

本站发表时间:[2019-06-03]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案情回顾】

  宋某与牛某原为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生活期间收养了一个孩子小牛。2016年宋某因病去世。在宋某去世后孩子小牛便随着宋某的家人一起生活。

  2018年因房屋继承的问题,牛某将宋某的父亲以及宋某与牛某的孩子小牛起诉到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牛某提交了宋某去世之前所立的遗嘱,遗嘱中写明所有财产均由牛某继承。该遗嘱上有被继承人宋某的签字及手印,并有代书人和见证人的签字,牛某还提供了宋某订立遗嘱后的一段录像。基于该份遗嘱,牛某要求房屋由其全部继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牛某所提交的遗嘱从形式而言属于代书遗嘱,但代书人与见证人均为牛某多年的同事,且内容属于牛某纯获利益行为,符合见证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且牛某向法院提供的录像没有记录订立遗嘱的全部过程,没有明确向宋某示明遗嘱内容,宋某意识不清,未明确表达认可遗嘱内容,故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应为无效。

  基于此,对于宋某的遗产分割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宋某的遗产应由牛某、宋某的父亲及孩子小牛平均分割。

  【法官释法】

  本案中,宋某立遗嘱时小牛尚未成年,宋某去世时小牛刚刚上大学,而宋某在遗嘱中将所有的财产留给自己的爱人,完全不考虑女儿今后的生活,并不符合常理。

  而且在宋某生病期间,宋某的兄弟姐妹也对她进行了较多地照顾。

  法院最终认定遗嘱无效,既尊重了立遗嘱人的意愿,也保护了未成年人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供稿单位:房山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李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