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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短信侵犯隐私权令人不堪其扰 法官解读民法典给您来支招

本站发表时间:[2021-03-30] 来源:北京丰台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近日,丰台法院花乡法庭法官谭静琦及法官助理王鹏晓受邀参加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警法在线》直播节目,以“银行发送营销短信侵扰公民个人生活安宁应担责”案为切入点,详细介绍了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权的界定范围以及民法典的修改如何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隐私权,取得了良好宣传效果。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牛某某在某银行支行开卡机上开户,并预留了个人手机号码。之后,牛某某收到该银行发送的多条短信,内容均为该银行各类营销信息,并写明了退订方式。牛某某先后数十次通过发送短信、致电人工客服等方式进行退订均未果,该银行仍向牛某某发送营销短信。2020年3月,牛某某至该银行支行营业厅退订营销短信,该银行支行通过手动方式取消向牛某某发送营销短信的项目。2020年7月,牛某某将该银行支行诉至法院,要求该银行支行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其误工费、通讯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1000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某银行支行辩称:牛某某在该银行开户时,已通过勾选开卡须知的形式,同意该银行向其发送营销短信。短信退订未成功是因银行合作商的短信平台没有收集到牛某某的退订短信。牛某某生命、健康未受到伤害,不同意赔偿其精神损失,但同意给予一定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未经本人许可而向其发送营销短信侵扰了公民的通信安宁,应当得到及时而有效的禁止。涉案银行在牛某某多次发送退订短信后,仍向其发送营销短信,侵扰了牛某某的私人生活安宁,应当认定侵犯牛某某隐私权。考虑到牛某某已当庭接受该银行支行的口头道歉,并已记录在案,故对其要求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牛某某因维权产生了一定损失,该银行支行亦当庭表示愿意进行补偿,故对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营销短信侵扰了牛某某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其精神上的痛苦,故对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本院判决某银行支行赔偿牛某某各项损失100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驳回牛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判决作出后,本院亦向涉案银行发送了司法建议,该银行积极向本院回函,表示已就个人账户开户程序、充分履行格式条款提示和说明义务、加强服务合作商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改进。

  什么是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一般分为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几种基本类型。

  私人生活安宁是指自然人的生活安定和宁静的权利,自然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正常生活的骚扰。一般来说,私人生活安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日常生活安宁,也就是说个人对自己的正常生活具有不受他人打扰的权利;二是住宅安宁,即个人的住宅不受他人打扰;三是通信安宁,比如电话、短信、微信骚扰等。《民法典》将“生活安宁”第一次明确纳入隐私权,进一步丰富了隐私权的内涵和适用保护范围,是此次《民法典》编纂的一大亮点。

  私密空间隐私是指凡是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私密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这些活动如果权利人不愿为他人知晓则为其隐私;私密信息指一切私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只要这种不愿公开不违反法律和和社会公共道德,都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隐私。

  隐私权的界定范围及标准?

  作为人格权之一,侵犯隐私权责任的构成也同侵犯其他权利一样,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主观过错、因果关系等四要件。具体来说,一是实施了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隐私权是绝对权,具有普遍的对世效力,要求任何不特定人负有不侵犯他人隐私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进行的行为均被纳入侵犯隐私行为之列,除非有正当合法抗辩事由存在,基本可以概括为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犯他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二是具有损害事实,侵害隐私并不直接与财产利益挂钩,甚至有时根本没有财产利益受损,受冲击的往往是人格利益的损害,通常伴有精神痛苦,当然这并不否认隐私权遭受损害所导致的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一般来讲,只要存在侵害法定权利的事实,即使侵害后果难以觉察或证明,即可构成侵权法中的损害。损害事实一般表现为私人活动被监视、私人空间被侵犯、私人资讯被公布、私生活被打扰、私人行为被干预等等;三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四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如何保护我们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1033条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隐私权新增亮点解析

  之前的法律对私人生活安宁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司法实务中对此有一些实践,这次民法典将“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进一步丰富充实了隐私权的内涵和适用保护范围,这意味着除了此前我们熟知的各种非法侵入、获取、泄露个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的行为,其他任何可能滋扰、破坏“私人生活安宁”的社会现象都可以被定义为侵害隐私。

  本案将个人通讯生活的安宁纳入到隐私权保护范畴,不再将侵犯隐私权行为认定限在对个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的侵犯上,明确了对个人安宁权的保护规则。该案通过刚性的裁判对侵扰公民个人生活安宁的行为进行否定评判,督促相关机构更加谨慎地对待其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在使用时应兼顾商业利益与公民权利,尊重公民个人意愿,营造文明有序、平等和谐的社会环境。


[供稿单位:丰台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