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政治课上学到的法律知识总觉得比较陌生,通过这样一场庭审,这些知识都变得更加生动和清晰了!” 旁听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庭审后,密云二中高二年级的同学发出了这样的感慨。
在国际“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密云法院通过“请进来”的方式,邀请学生“零距离”感受法律威严,助其坚定法治信仰,做守法公民。
案件简介
李某与赵某是同村村民。2019年11月15日中午,才喝过酒的赵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着李某去工地干活。行驶过程中,因车辆与路边的山体发生剐蹭,致使三轮车侧翻。赵某因此受伤,李某则因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赵某为全责,李某无责。因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李某的家属将赵某诉至法院索要各项赔偿款共计40余万元。
以案释法
庭审结束后,王雪法官就《民法典》中“好意同乘”的规定及日常生活中交通安全的注意要点与同学们做了讲解和交流。
王雪表示, “好意同乘”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无偿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非营运机动车在同乘中发生事故的,除非驾驶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驾驶人可以免责。之前的《侵权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民法典》中的该条款是为了倡导大家助人为乐。尽管“好意同乘”是一种值得倡导的行为,但鉴于驾驶机动车上路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危险,驾驶人依法就应当承担安全驾驶的义务,须谨慎驾驶。如果驾驶人载人是无偿助人的行为,那么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在侵权人即同乘提供者过失的情况下,依据过错程度,应当适当减轻其责任,但若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减轻其赔偿责任。同时也提醒学生们,目前高中生骑电动车上下学的情况非常普遍,在骑行中一定要将遵守交通安全放在首位,依规行驶。而搭乘他人车辆时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尽可能做到谨慎注意义务。
据了解,密云法院在队伍教育整顿期间,以法治为青春成长护航为主题,多途径推进辖区法治校园建设。挂牌少年法庭,30名干警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培养学生的规则和法治意识,使学生在沐浴法治阳光、感受公平正义中增强法治意识,营造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