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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驾驶宜谨慎,切莫轻心酿惨剧!

本站发表时间:[2021-07-27] 来源:昌平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车”自产生以来,从未淡出过人们的视野,尤其在“高速”生活的现代社会,车——无论是公交车还是小汽车——早已成了人们主要的代步和出行工具。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车的种类也越来越多,生产商在发展车的性能的同时,也兼顾车的外观,使“车”一度成为人们收藏热情的倾注对象。但是和不断发展的车相比,对驾驶的认识盲区从未完全清除过的人类渐渐的成为“人车合作”项目——驾驶的最大短板。尽管小心翼翼,但交通事故的阴影总是如影随形,实在让人痛心。
  案情回顾
  赵某是一名公交车司机,每天的工作就是按照既定的路线驾驶公交车,这份工作内容虽然略单一一些,但好在稳妥——只要按照既定的规则运行公交车这一“庞然机械”,生活中的一切就排在稳定的规律中。这份工作说到底是一门“技术活儿”,身为公交车司机的赵某每每手握方向盘,心里都觉得踏实安定。
  这本该是一个像以前每一个下午一样平静又平常的下午。赵某驾驶着熟悉的公交车,按照开过许多次的线路向前走。正值盛夏,许是惧怕高温,路上并没有看到什么行人,和炽热的气温相比,似乎街景过于冷清。没有密集的人群,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小了不少,这无疑使司机常年紧绷的神经微微得到了一些放松。
  当赵某在南北方向行驶,行驶到一个十字路口时,恰好碰到一个红灯,赵某将车停下,准备等绿灯出现再继续行驶。没过多久,绿灯亮了,赵某如“往常”一样在这十字路口向右打了方向盘,使车子能从北向东调转。可正转到一半,公交车这一庞然大物似乎猛地遇到细微的阻力,这阻力实在抵不过强势的公交车,一瞬便消失了,但这足够让赵某流下一身冷汗——他撞到人了,在他视觉的盲区。赵某立即停车,果不其然,一位行人躺在人行横道上,而原本在机动车前保护行人过路安全的人行横道,竟最终变成了事故现场。
  肇事的赵某立刻拨打了急救电话,并拜托车上的乘客为其拨打报警电话。不久,警察和救护车来了,警察在了解情况后带走了赵某,救护车则带走了被撞行人。然而遗憾的是,被撞行人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犯罪嫌疑人赵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犯罪嫌疑人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在这里,检察官要提醒大家,切莫忽视驾驶证考试中的理论学习,不可在交通出行中奉行“经验至上”的驾驶法则,片面地将驾驶当作是一门技术活儿,而忽视对于驾驶规范的学习。应当兼顾经验和理论,在驾驶的过程中严谨地遵循交通规则,不可认定经验,一时马虎,酿成终生大错和遗憾!


[供稿单位:昌平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于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