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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前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法院可不答应!

本站发表时间:[2021-08-30]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作者:
  拖欠他人一百余万补偿款?转移至无血缘关系的继子名下企图赖账?法院可不答应!
  近日,北京通州法院执行局张涛法官在一起执行案件中深挖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在案件诉讼前存在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告知申请人可通过撤销权诉讼的方式追究其法律责任,经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极大震慑了被执行人。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现场转账一百一十余万元补偿款,该案顺利执结。
  案件回顾
  杨某于2017年开始承包张某的农村土地,合同期限为五年,并约定合同期内如遇国家集体规划占地,则杨某与张某按照4:1的比例领取地上物补偿款。随后,该土地被搬迁补偿,张某于2018年12月底前已收到全部补偿款,可就是一直没有将其中的80%,共计一百一十余万元给付杨某。无奈之下,杨某只能起诉张某还钱。判决文书生效后,杨某立刻申请执行,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张涛法官调查发现,镇政府于2018年年底前便将补偿款分三次划入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卡内,张某收到钱款后分两次转入其无血缘关系的继子何某名下企图逃避债务。
  一般来说,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如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执行法官会第一时间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惩戒被执行人,严重的甚至会追究其拒执罪的刑事责任。可张某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发生在双方纠纷诉讼之前,因此这些强制措施无法发挥作用。执行法官建议杨某提起对张某向其继子何某转账的撤销权诉讼,从而保护自身权益。
  申请人杨某诉张某、何某的撤销权诉讼立案后,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原告杨某要求在被告张某未偿还原告杨某欠款本金的数额内判令撤销被告张某向被告何某账户内转账的行为,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撤销张某向何某的部分转账行为。
  判决作出后,极大震慑到被执行人,张某意识到投机取巧逃避债务的后果极为严重。迫于司法强制力的压力,被执行人张某同意协商,与申请人杨某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现场转账,该案顺利执结。
  供稿:通州法院


[供稿单位:通州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于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