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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物业纠纷怎样解决?

本站发表时间:[2021-09-09]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作者:

  建设单位选聘物业,自己只能被迫接受?共有部分被出租业主毫不知情?不满意物业服务还必须缴费?不缴费物业就要停水停电?!

  为进一步推进物业纠纷诉源治理,缓解物业领域矛盾纠纷,9月7日,平谷法院召开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该院副院长张久新主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住建委代表、区物业公司代表、媒体记者等四十余人参加通报会。

  通报会详细内容如下:

  平谷法院推进诉源治理、缓解物业领域矛盾多项措施

  坚持多元化解与繁简分流相结合

  持续推进多元调解+速裁工作,强化团队建设、案件办理、监督管理、诉调对接,提升纠纷化解成效。

  强化破解“送达难”

  通过夜间集中上门送达,合理留置送达,面对面释法说理等方式,督促部分当事人交纳物业管理费。

  深度融入基层社会治理

  设立多处法律服务点、法官联系点,提供精准多样的法律服务。

  主动延伸职能

  积极发送司法建议、开展法治讲座,帮助物业公司和业主掌握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知识,增进相互理解。

  《民法典》中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四点变化

  01增加居委会指导与协助

  增加了居委会作为指导和协助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法定组织,可有效化解当下普遍存在的业主大会设立难、业主委员会选举难的客观难题。

  02调整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规则

  首先增加了“表决参与度”这一新要求,业主规定的表决事项,均需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双过三分之二”的业主参与表决。

  其次,总体上降低了事项表决通过的标准。对重大事项的表决,不再需要“双过三分之二”的表决标准,只需要整体专有部分面积占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即可;对于非重大的事项的表决,不再需要原来的“双过半”的表决标准,只需要整体专有部分面积占三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即可。

  03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纳入物权保护范畴

  若开发商或物业服务人等主体未经业主表决同意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业主可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行为人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并确认此等处分行为无效,由行为人对业主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

  04《民法典》强化了对业主权益的保护

  明确了业主对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权利、解除后果及业主对不定期物业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以及在新老物业服务人过渡阶段的物业费结算方式。

  给涉物业纠纷主体的问题解决锦囊

  业主篇

  应该树立起物业消费意识和物业观念,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冷静处理纠纷,理性面对维权。

  物业篇

  对于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严格依照表决规则由业主共同决定。

  加强自身管理,提高自身管理服务水平。妥善制定对外公示的规章制度,积极履行公示和报告流程的义务,并及时保存相应凭证。

  全面完善物业服务合同条款,避免出现停水停电手段催缴物业费这类条款,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及时续签或重新签订合同以保障自身利益。

  交流座谈

  通报会上,与会人员还就物业纠纷诉源治理工作进行了交流研讨。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度肯定平谷法院取得的成绩,并建议法院继续加强与行政部门沟通联络,引导行政部门积极沟通物业服务的合理定价,同时通过审判案例引导物业公司提升服务质量,提升群众幸福感,服务平谷区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

  区住建委代表表示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中去,实现“共治共建共责”。

  物业公司代表表示以后要加强员工的岗前培训,提升自身软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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