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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家暴日:对家暴说“不”,你可以更勇敢

本站发表时间:[2021-11-25] 来源:顺义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两口子打架是家务事”
  “家丑不可外扬”
  “施暴是因为喝多了”
  这些“劝导”是否有些耳熟?
  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暴日
  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
  而是对被施暴者人身权利的侵犯
  也是对法律的践踏
  更是对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破坏
  对家暴说“不”
  你可以更勇敢
  家庭暴力=家庭纠纷?
  家庭暴力既包括身体暴力,比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虐待、遗弃没有生活能力的儿童、老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在家庭教育中以暴力方式管教儿童等等,也包括精神暴力,比如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
  生活中,人们经常会混淆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这两个概念,二者虽然都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但从双方关系、行为目的、使用手段和行为后果来看,具有本质的不同。家庭暴力的本质是“控制”,“控制”的意思是使某事或某人处于自己的占有、管理或影响之下,在亲密关系中,施暴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施暴方为达到控制受害方的目的而采取的手段。而家庭纠纷则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争执。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从双方关系来看,家庭暴力中双方的关系是不平等,家庭纠纷中双方则是平等的。
  二是从行为目的上看,家庭暴力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对方,家庭纠纷的目的则是为了说服对方。
  三是从使用的手段上看,家庭暴力采用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行为方式,家庭纠纷的使用手段则是争吵、协商。
  四是从行为后果上看,家庭暴力往往会对身体造成伤害,家庭纠纷对身体往往不造成伤害。
 
  面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应如何寻求保护?
  《反家庭暴力法》第13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另需要指出的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不收取任何诉讼费用。请求人民法院申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不需要提供担保。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直接用作被家暴的证据吗?
  不能。人身安全保护令旨在预防、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预防家庭暴力的制度价值,但仅凭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能直接认定保护令的被申请人实施了家暴行为,仍需结合保护令的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认定家庭暴力是否存在。
  【典型案例】
  胡某(女)与张某(男)婚后因争吵分居至今。原告胡某向A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开庭后,原告因被告掐自己脖子,遂立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获A法院批准,被告否认伤害行为并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后该案移送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庭审中,原告胡某提供了某日自己胳膊淤青的照片、争执录音及出警视频证明被告实施家暴行为。根据双方陈述,二人当天确有身体冲突,但被告认为仅从照片无法证明被告用刀威胁原告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被告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官说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个独立程序,仅凭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足以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如果遭遇了家庭暴力,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受害人除了要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外,还要另外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本案之所以确认被告张某实施家庭暴力,是因为原告胡某在庭审中提交了照片和录音证据,法院综合考量胡某提交的证据并结合A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最终确认被告张某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情节难认定难在哪儿?
  家庭暴力的概念在法律认定与大众理解之间存在一定偏差,是导致当前许多家庭暴力类案件“隐形”的根本原因。举证难是家庭暴力情节难以被法律认定的主要障碍。
  一方面,当事人缺乏保留证据的意识。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后往往不求助、不报警、不及时拍照留存、不及时就医。未保留相关证据,造成当事人在诉讼中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或者举证不充分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私密性和激情性的特点,经常发生在私密场所,发生于一瞬间,这大大增加了受害者取证的难度。同时,家庭暴力证据认定需要有效认定存在连续性的伤害行为,并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被法院认可,审查标准比较严格。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典型案例】
  马某(女)主张叶某(男)存在家庭暴力,起诉要求与叶某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原告马某提交了叶某2017年7月17日出具的保证书及马某2017年9月28日的疾病诊断书,证明叶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其中保证书载明:“2017年7月17日,我到工地去,马某不在,我在工地等她。她回来后未说去哪,我态度也不好,动手打了她,我错了,不应该动手打人,今后也不会再动手。”疾病诊断书记载病情及诊断结果:“头皮挫裂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叶某主张,两次都是互殴,双方都有动手。法院经审理,准予马某与叶某离婚并判决叶某支付马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叶某的保证书证明了伤害行为的存在,法院综合考量叶某再次的伤害行为的起因、殴打次数、伤害后果,依法认定了叶某实施家庭暴力。在该起案件中,叶某的保证书对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如果在诉讼中认定了家庭暴力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如果在离婚纠纷案中认定了家庭暴力,会有如下法律后果:
  一是判决离婚。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如果能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则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二是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倾向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据研究表明,家庭暴力可能会代际传承,即儿童时期目睹或经历家庭暴力,对成年后施暴或受虐有一定影响。为了给儿童创造非暴力生活环境,不支持家庭暴力加害人直接抚养子女是基本的裁判原则。
  三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当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人民法院分割财产时,应当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者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家庭暴力在过错中占有相当的比例。
  四是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可以向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在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供稿单位:顺义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于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