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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房山警方依法处置多起辱骂民警、妨碍警方执法案件

本站发表时间:[2021-12-10] 来源:房山政法微信公众号 作者:
  依法配合警察办案
  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然而
  在警情处置过程中
  有些人却不能心平气和
  甚至出言辱骂、言语攻击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以下几个案例
  大家一定要引以为戒
  01
  2021年11月13日,房山公安分局八一桥公安检查站民警在执勤过程中,发现一中年男子闫某无故坐在主岗便道上。民警上前将其劝离便道,并劝导安抚。
  期间,闫某妻子对其进行劝阻,闫某非但不听还将椅子摔向其妻子。民警立即进行制止,闫某情绪激动,冲撞、辱骂民警,民警随即对其进行控制。
  案件发生后,房山公安分局立即启动维权工作机制,警务督察大队牵动相关部门到场处置,全程跟进督办案件。闫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房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
  02
  2021年11月3日晚,阎村派出所接报一起纠纷警情。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当事人张某刚态度蛮横,辱骂出警民警。
  案件发生后,房山公安分局立即启动维权工作机制。张某刚因阻碍执行职务,被房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
  03
  2021年8月10日,阎村派出所民警在处置一起110警情时,无故遭到报警人田某的辱骂。田某辱骂民警的原因竟然是自己在家里待烦了,想进拘留所待几天。
  案件发生后,房山公安分局立即启动维权工作机制。田某因寻衅滋事,被房山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警方提示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捍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等重要职责。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公民的应尽义务,在遇到民警执法时,大家务必积极配合,敬畏法律,切勿因一时“脑热”令自己追悔莫及。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力袭击正在协助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的辅警同样适用于此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权不可欺,侵权必追究
  房山政法在此提醒大家
  在执法现场
  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
  对抗警察执法的借口
  对于辱骂挑衅、暴力袭警的行为
  警方必将依法严厉打击


[供稿单位:房山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