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配合警察办案
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然而
在警情处置过程中
有些人却不能心平气和
甚至出言辱骂、言语攻击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以下几个案例
大家一定要引以为戒
01
2021年11月13日,房山公安分局八一桥公安检查站民警在执勤过程中,发现一中年男子闫某无故坐在主岗便道上。民警上前将其劝离便道,并劝导安抚。
期间,闫某妻子对其进行劝阻,闫某非但不听还将椅子摔向其妻子。民警立即进行制止,闫某情绪激动,冲撞、辱骂民警,民警随即对其进行控制。
案件发生后,房山公安分局立即启动维权工作机制,警务督察大队牵动相关部门到场处置,全程跟进督办案件。闫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房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
02
2021年11月3日晚,阎村派出所接报一起纠纷警情。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当事人张某刚态度蛮横,辱骂出警民警。
案件发生后,房山公安分局立即启动维权工作机制。张某刚因阻碍执行职务,被房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
03
2021年8月10日,阎村派出所民警在处置一起110警情时,无故遭到报警人田某的辱骂。田某辱骂民警的原因竟然是自己在家里待烦了,想进拘留所待几天。
案件发生后,房山公安分局立即启动维权工作机制。田某因寻衅滋事,被房山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警方提示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捍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等重要职责。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公民的应尽义务,在遇到民警执法时,大家务必积极配合,敬畏法律,切勿因一时“脑热”令自己追悔莫及。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力袭击正在协助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的辅警同样适用于此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权不可欺,侵权必追究
房山政法在此提醒大家
在执法现场
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
对抗警察执法的借口
对于辱骂挑衅、暴力袭警的行为
警方必将依法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