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郑阳(化名)的银行账户内有1000元,他在家附近的银行办理取款业务时,工作人员错把取款1000元看成取款10000元,多给了郑阳9000元。
银行发现后要求郑阳退还多给的9000元,郑阳拒绝,理由是:银行柜台上写着“钞票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
银行能否请求郑阳返还该9000元?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检察官说法
首先,郑阳与银行属于合同关系。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郑阳账户内只有1000元,只能基于合同法律关系主张1000元的利益,而郑阳却得到了10000元的利益,显然其多得到的9000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银行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郑阳返还。
另一方面,虽然银行在其柜台明示“钞票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但该提示实质属于银行和储户之间的格式条款,且该格式条款不合理的免除了银行责任,限制了储户的主要权利,故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该格式条款无效。同理,如发生银行少支付钱款,储户离开后才发现的情况,若银行以该格式条款为由拒绝返还,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储户亦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银行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