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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与不当得利

本站发表时间:[2018-12-11]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案情简介】

  百善镇某村村民张某与杜某系邻里关系,杨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1月,杨某到张某家做客,恰逢杜某也在场。在吃饭聊天过程中,经张某介绍,杜某提出向杨某借款5万元,杜某当场向杨某手写借条一张,口头约定利息为年利率18%。回家后,杨某将五万元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张某,并与张某说好了由张某将该款交给杜某。

  2018年7月底,因该借条已经到期,杨某要求杜某返还该借款。杜某表示自己并未收到该笔款项,他以为三人当天吃饭喝了酒,杨某对借款一事没有当真,再加上当时写借条时写的是自己的绰号,也就没有要回借条。杨某要求张某还钱,作为牵线人的张某则一口咬定钱已经给了杜某。

  【法律分析】

  在本次纠纷中,杨某认为杜某既然写下借条应当由其还款,而杜某则表示一方面自己并未收到借款,再者借条署名不是自己的名字,那么这个借条就是无效的。调解员向杜某和杨某表明:抛开杜某是否收到借款这一事实不提,即使借条署名是绰号,借款事实也不是不能确认的。

  杨某出借了钱,而杜某却没有收到钱,那么这笔钱到底去哪了?经调解员一番劝解,张某最终松口,表示这五万元确实没有交给杜某,而是自己在春节期间给输掉了。

  该谁还款的事确定了,杨某和张某之间又因还款利息的事起了争执。杨某表示,当初同意借给杜某钱,是因为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年利率是18%,杨某要求张某据此支付自己本金50000元和一年半的利息13500元。而张某则表示,这个是杨某和杜某之间的约定,与自己无关,仅同意支付本金。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在本次纠纷中,张某明知五万元钱是杨某借给杜某的,仍将其据为己有,是恶意行为,没有合法根据,张某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包括利息。因此,从法律层面来说,应当由张某负责偿还杨某在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之间应得到的本金五万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中风险很多,譬如主体风险、用途风险、借据风险、交付风险、利率风险等,这些都需要出借人进行基本审核或者在借款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否则如果借款人大量负债,资不抵债或者借条中载明的姓名与实际姓名不符合又下落不明,利率没有在借条中明确载明等,这些均有可能使出借人很难取证,从而导致纠纷无法公正解决。

  在借款过程中,为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除借款人应当诚实守信及时归还借款外,出借人还应当有基本的法律防范意识。出具规范借据是最基本的要求,针对大额借款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以借款人身份证上的姓名为准,并附带身份证号以作区别。


[供稿单位:昌平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李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