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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检察院召开拟不起诉不公开听证会

本站发表时间:[2019-09-06]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为全面贯彻落实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落实附条件不起诉程序规范化。昌平检察院召开未成年人拟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听证会,就是否对涉嫌盗窃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王某三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举行听证。

  案例回顾

  2019年的一个普通的傍晚,高中生何某去朋友寝室和几个朋友玩闹后,顺手把自己去年年末才买的苹果手机放在一个下铺。谁料,去一个厕所的功夫,手机不翼而飞。几经翻找未果,何某选择报警,并回忆起李某曾经在自己放手机的位置停留。

  李某被老师叫到值班室后,主动坦白了自己盗窃手机的经过。原来,这已经不是李某及其同伙张某、王某等第一次作案。最初,张某观察到受害人何某经常换手机,提议正缺钱的刘某去盗窃其手机并转卖,王某参与并同意。

  第一次,他们打算在受害人何某洗澡时趁机偷走手机,鉴于人多没有下手。第二次,何某又没有带手机去洗澡。第三次,张某发现受害人在寝室玩闹,便叫来王某和李某。张某和受害人玩闹,吸引其注意力,王某和李某相互掩护,最终将手机偷走。

  事后,李某卸手机卡,将其冲进厕所,随后将手机交给不知情第三人。在得知同学报警后又让第三人将手机藏在窗台处。手机被鉴定价值6000余元。

  目前,因为李某,张某,王某三人盗窃何某手机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窃罪。但因为三人主动坦白,认错态度良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其与受害人协商一致,赔偿受害人同款手机一部,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针对上述案件,昌平检察院召开拟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听证会,就是否对涉嫌盗窃罪的上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举行听证。

  在听证会中,昌平检察院依法听取了公安机关、辩护人、社会调查员、观护基地代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相关意见。会上各方一致表示,李某、张某、王某三人还是未成年人,积极悔过,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给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同意对三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结合上述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最终,昌平检察院对上述犯罪嫌疑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观察期为六个月。

  法律小知识

  附条件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检察官提醒

  在青少年这一特殊的年龄阶段,人的身心都在经历巨大的成长和变化。这一阶段,是不断接触新鲜事物成长充实自己的时期,也是梦想孕育和奋斗的时期。然而,倘若不加以正确引导,也可能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家长和学校要加强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关注力度,宣传法治观念,让其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同时,青少年也应该加强对自身的约束,勿以恶小而为之。


[供稿单位:昌平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范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