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区法院共受理涉人社部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41件,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31件,均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裁定方式结案10件,裁定不予受理1件,经协调撤诉9件。经调研,区法院发现涉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存在以下特征:
一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不规范。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及提供劳动保障。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为减轻自身义务,以雇佣关系或者劳动派遣为由,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拖延书面合同的签订。在区法院审理的41件涉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用人单位均以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其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是用人单位拒绝对劳动者进行工伤赔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时,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由于工伤赔偿的标准和金额较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事故时,用人单位为规避赔偿责任,往往不会主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而在职工等主体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后,用人单位则提起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意图拖延履行赔偿责任。此类案件占到区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比例的68.3%。
三是人社部门存在未积极履行职责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区法院(2009)行他字第12号答复规定,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一方对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人社部门往往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规避对劳动关系的直接认定,而是建议双方通过仲裁程序予以解决。待仲裁确定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后,人社部门再继续进行工伤认定。因此,当事人维权的成本大为增加。
为更好地提高该类案件的审判质效,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区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用人单位应完善用工制度。用人单位应健全劳动合同管理机制,定期组织自查自纠,及时补正管理漏洞。同时,为劳动者足额缴纳工伤保险,有效分散职工的劳动风险和企业的法律风险,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二是人社部门应全面履行职责。一方面,人社部门作为在工伤认定中居中裁决的一方,应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精神,对于申请工伤认定案件中的劳动关系直接予以认定,减少当事人维权成本。另一方面,人社部门应加大督查力度,及时发现企业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并加以纠正,有效减少该类纠纷的发生几率。
三是劳动者应强化维权意识。劳动者作为法律关系中较为弱势的一方,应强化法律意识,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索要、保留相关证据,并严格按照法定期限主张权利,防止因自身原因而耽误维权进度,造成损失无法得到弥补的情形发生。
四是法院应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为更好地维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等方式拖延诉讼,在确保审判质量的基础上,法院应做到快立快审,缩短案件审理时间,积极促进各方当事人的沟通协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