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昌平区天通苑某社区的林女士遇上了一件烦心事,一年前林女士的一个朋友向她借了5万块钱,对方也给林女士打了欠条,但是只写了还款日期,没有写利息。林女士来到天通苑南公共法律服务站进行咨询:欠条上没有写明利息,可以向她的朋友要利息吗?
公共法律服务站工作人员深入的了解事情的经过后,告之林女士,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欠条上没有写利息,应当视为没有利息,故在还款期限内是不能主张利息的,超过还款期限未还的,超过的时间可以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其主张利息。
昌平区司法局天通苑南公共法律服务站工作人员提示大家:借款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时效从还款期满时起算,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就是说,在还款日期到期之后三年内,可随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要求强制执行还款。借款可以约定利息,但是不要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四倍。如果超过银行存款利率4倍属于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为了避免产生纠纷,民间借贷过程中,出借双方应约定好利息,切忌碍于面子忽略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