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传力度,昌平检察院制作《认罚认罚从宽宣传手册》在昌平分局执法办案中心、区看守所等地派发宣传。
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为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新规定,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严格公正司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的案件,依法在实体上从宽处理,在程序上从简从快办理的制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到底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呢?
今天我们就来一起学习一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关知识吧!
你准备好了吗??
一: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8年10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五条,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认罚,同意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的法律制度。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哪些案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刑事案件,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三:如何理解“认罪”?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对个别情节或是行为性质提出异议和辩解的,但表示接受人民检察院认定意见,自愿签署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四:如何理解“认罚”?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没有异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表面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的,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五:如何理解“从宽”?
“从宽”是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具体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依法从宽处理。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在从宽幅度上,认罪认罚一般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认罪但不认罚。对于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给予更大的从宽幅度。特别是初犯、偶犯,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从宽幅度可以加大。
六:在该制度适用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需要做什么?
要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订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时表明这份《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本人在获得法律帮助后,自愿同意并签署的。
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会不会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
不会。该制度的适用不仅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还必须要求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为前提,以值班律师、辩护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为保障。
八: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怎么办?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申请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九:值班律师将提供哪些法律帮助?
值班律师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答法律咨询,告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和法律后果,帮助进行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检察机关就认定罪名、量刑建议等提出意见等。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在场见证并签字。
十:通过何种方法可以让办案部门知道犯罪嫌疑人愿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选择权。告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应当充分释法说理。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向看守所监管人员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办案单位。
十一:《认罪认罚具结书》具体载明了哪些内容?
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认罪认罚情况、被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条款、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拟提出的从轻、减轻等从宽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及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具体量刑幅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
十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后可以反悔吗?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反悔的,具结书失效,原有的从宽量刑建议也作废,人民检察院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基础上,按原定刑罚提出量刑建议并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人民法院采纳后,在证据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被告人反悔具结、无正当理由恶意上诉,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31日3时许,犯罪嫌疑人吕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在武汉市硚口区某酒店客房内打牌时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后被同行人员劝开。离开房间后,双方再次在酒店走廊内厮打,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系吕某某的朋友,见状参与共同殴打被害人吴某某。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头面部等处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8年10月30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吕某某、郭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两名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件移送到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后,检察院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讯问中向犯罪嫌疑人吕某某、郭某某释法说理,两名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赔礼道歉,并自愿赔偿了被害人吴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吴某某的谅解。
【适用认罪认罚情况】
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系朋友关系且系投案,经释法说理后,两名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吴某某的谅解。本案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检察官充分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 考虑两名犯罪嫌疑人符合缓刑条件,因此,对吕某某、郭某某二人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建议本案可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同时说明了量刑建议提出的具体方法。
两名犯罪嫌疑人对上述罪名、量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均表示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律师见证下,签署具结书。开庭审理中,公诉人简要概述了被告人吕某某、郭某某故意伤害的事实、罪名、证据及认罪认罚情况和量刑建议。两名被告人对指控内容均无异议,审判员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
办理结果和典型意义
【办理结果】
本案当庭宣判,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吕某某、郭某某故意伤害案的办理体现两个特点,一是促进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二是适用认罪从宽制度,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体现对犯罪嫌疑人实体上从宽,程序上从快、从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