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哥作为长兄没有尽到孝道
我坚决不同意他做监护人!”
在昌平区朱辛庄某小区的广场上
不时传来争吵声
9月10日下午,天通苑法庭程杰法官
正在对一起当事人直接申请
指定监护人的案件开展巡回审判
案情回顾
82岁的张老太与丈夫育有三子,老伴于2008年去世。张老太先后与大儿子、小儿子一起生活。2019年12月,张老太外出时摔倒导致脑出血,后住院治疗,现处于植物人状态,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是,大儿子、二儿子均申请大儿子作为母亲的监护人,小儿子则申请自己为监护人。
为深入了解张老太此前的生活环境和三兄弟赡养的实际情况,程杰法官庭审前特意走访了村委会和老人的邻居们,并将巡回法庭搬到了老人居住的小区,引来了30余名村民前来旁听。
庭审直击
大儿子
和父母住在一起的十多年,我们夫妻俩把老人照顾得很好。后来母亲去老三家住,我们不仅给零花钱,还经常看望。
庭审现场,大儿子表示母亲在老三家过得并不好,因其疏于关心,导致母亲的高血压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由此摔倒引发脑出血。
二儿子对大哥的孝顺十分认可,称“村里人都知道”。他激动地说:“老三不会照顾老人,他的妻子还霸占着母亲的财产。当初母亲的房子拆迁时,分得的安置房全部用于出租,老三的妻子管着母亲的房租、养老金。在母亲生病住院需要大量医疗费时,她却不愿意拿钱出来了。”
在庭审中,大儿子和二儿子明确表示,应由老大做母亲的监护人。
小儿子
当初母亲和大嫂发生矛盾,将自家院门锁住不让老人进,闹得很不愉快。
小儿子称,自己更适合做母亲的监护人。2008年自己的新房交房后,他便第一时间把母亲接过来住,期间不仅照顾生活起居,还定期给母亲做身体检查、陪她遛弯,物质和精神上都做到了无微不至。
听着法庭上三兄弟你一言我一语的争吵,程杰法官发现双方矛盾尖锐、积怨较深。为了缓和关系,修复张老太一家人的亲情,法官不断安抚双方激动的情绪,希望大家摒弃前嫌,从最利于老人身体恢复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与老人相处的状态、生病后的照料情况、履行监护责任的能力等因素,引导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但是三兄弟仍在重复地“翻旧账”,对于几十年来各自对于母亲是否尽到赡养义务,始终争执不下、互不相让,无法达成和解。本案未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后,天通苑法庭
开启了“京法巡回讲堂”模式
现场普法
法官助理赵桂贤为旁听村民们讲解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介绍了法定监护、协议监护、指定监护、意定监护等监护类型,并对监护人的职责以及监护资格的撤销条件进行了说明。
我国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
当老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
谁来担任他们的监护人?
老人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保障?
一起来看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吧!
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时,该怎么办?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情况下有两种解决途径:
1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应遵循什么原则?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在指定监护人前,老人的合法权益谁来保障?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临时监护制度,在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指定后,可以随意变更吗?
被指定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不得推卸,不得擅自变更。如果擅自变更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被监护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被监护人自身受到损害的,被指定的监护人仍应当承担责任,擅自变更的监护人也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巡回审判+巡回讲堂
不仅最大限度方便了当事人
还给老百姓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昌平法院积极完善司法便民机制
努力做到群众有什么样的需求
就提供什么样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