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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检察院多措并举构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告知工作新机制

本站发表时间:[2021-03-15] 来源:昌平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2021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是“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
  聚焦315 昌平检察在行动
  消费,就是为“幸福生活”买单,付款的那一刻,无数人对购买的商品与服务,充满期待,但并不是每一次“买买买”的经历,都是美好的体验。比如,假冒伪劣产品不仅让我们头痛不已,也长期羁绊和困扰着品牌的发展。
  保护知识产权,保障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除了办案,检察机关还在为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生产者、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意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而努力。
  2019年12月,最高检部署开展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试点工作,昌平检察院在办理该类案件中严格落实,切实保障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案件质效。
  01落实告知工作办案流程全覆盖,促使知识产权权利人知情权、参与权充分保障到位
  我院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将告知工作提前到审查逮捕阶段,知识产权权利人从该阶段起,即可了解到自己应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保障参与诉讼的程度进一步加深,促进检察办案过程进一步透明化、公开化。
  我院在办理张某、李某二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时,审查逮捕阶段即发现二犯罪嫌疑人销假的服饰品牌达六个之多,其中不乏国内知名一线品牌。承办检察官及时将告知程序前置,以邮寄送达、电话告知双重方式向商标代理人落实了该项工作,并听取了代理人和企业的意见建议。同时向权利人表示,检察机关将在重要的办案节点及时告知案件进展情况,严格依法办案。
  02畅通与权利人沟通路径,多渠道开展告知工作,确保告知权利义务司法举措落到实处
  我院通过对接市场监管部门等单位,畅通了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沟通渠道,切实解决“找不到人、告不了权”的司法困境。且在疫情防控期间,以视频会议、短信、电话、邮寄等多渠道开展告知工作,构建了非常时期的告知权利义务新机制。
  举个例子
  我院在办理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时,发现卷宗中缺少被假冒公司权利人的联系方式。承办检察官对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得了上述权利人相关接洽人员的联系方式,后通过线上告知的方式履行了该项工作,保证了告权工作及时高效。
  03充分落实告知制度,推动权利人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参与诉讼,提速复杂案件办理、助推实现办案质效
  对于疑难复杂、新型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对于鉴别产品真伪、商标标识真假等专业性问题更为熟稔。我院在办案中推行告知制度,有效提升了权利人参与案件的程度,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厘清疑难问题、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司法公正。
  举个例子
  我院在办理一起翻新某品牌交换机的周某某等多人假冒注册商标系列案时,为了解决案件在事实和定性方面的诸多疑难,我院不仅第一时间以当面告知的方式送达了权利义务告知书,还组织了检察官、专家学者等相关人员共同参与专家论证会。多方就被修改的机器SN码是否属于商标权的保护范畴、品牌二手产品翻新后贴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还是以次充好的行为等问题展开充分讨论,为检察官办理该案件提供了良好的办案思路,也让权利人切实感受到检察机关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信念。
  04通过权利人告知工作,引导权利人提供确权证据,充分保障权利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司法权益
  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人向办案机关提供的证据往往是定罪的关键。我院以权利义务告知工作为契机,向权利人开展释法说理工作,鼓励权利人积极提供证据,引导权利人提供来源合法、准确度高、关联性强的证据。
  举个例子
  我院在办理郑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时,权利人某公司对郑某已对外销售的侵权防水卷材铺设面积进行勘测并出具了报告,但嫌疑人对勘察过程和结果均持有较大异议。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该公司作为涉案权利人,对铺设面积虽然进行了勘测,但无勘测的过程说明和录像资料,报告的客观性、准确性均有待考证。我院在向权利人告权的同时,及时提出了上述问题和意见,得到了该公司的认可。后办案机关聘请了专业的第三方机构重新测量,重新勘测的数据得到了权利人公司和犯罪嫌疑人的双双认可,对于案件的顺利办理、认罪认罚制度的落实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下一步,我院将在继续严格落实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告知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被告人向权利人合理赔偿机制,促进案后损失赔偿工作的开展;邀请权利人参与案件公开听证、庭前会议、庭审等程序,给予权利人充分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的空间;关注提炼防范侵权风险的关键化解、有效举措,引导权利人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促使企业长期向好平稳发展。
  知多一点
  什么是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19年12月起,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6个省市的三级检察院开展为期一年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试点工作。
  根据最高检印发的《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试点方案》(下称《方案》),告知工作的案件范围为涉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以及涉嫌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按照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定罪处罚的案件。
  《方案》要求,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过程中,检察官应当告知权利人审查起诉阶段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提供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的权利;提供与本案相关犯罪线索的权利;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权利;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知悉诉讼进程、强制羁押措施变更情况的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获得保护的权利;控告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未成年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特殊权利等12项权利。
  按照《方案》,检察官同时应当告知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即:作证的义务;作证时或询问案件情况时,应当提供被侵权知识产权权利人身份证明的义务;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协助司法机关辨认本案涉嫌侵权产品的义务;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 
  《方案》对告知工作的程序和具体方式予以明确,要求检察官应当自受理移送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之日起十日以内,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形,采取书面、口头或公告的方式告知权利人其诉讼权利和义务。  
  《方案》要求,对于权利人报案的案件,检察官应当及时、主动告知权利人。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自行发现或者人民群众举报、报案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对于侵犯著作权的,一般应当通知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对于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的,一般应当通知权利人或其在国内的代理机构。此外,对于通知权利人存在困难或障碍的,办案检察院和所在地的省级检察院将在其公共门户网站上采取发布公告的方式告知。从而确保了权利人有广泛的知情渠道。


[供稿单位:昌平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于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