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都知道拿了公款和公物是贪污,与“公”沾边的钱和东西不能拿。其实,非公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财物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公司某些业务负责人来说,万万不可监守自盗,虽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时尝到了甜头,但早晚会付出惨重的代价,得不偿失。
01侵占财产去赌博,颗粒无收落法网
2020年9月至2020年10月间,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某食品有限公司任职销售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该公司货款78万余元。
从2020年9月8日开始,王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某食品有限公司负责销售工作,平时负责销售冷鲜肉,直接面对客户,公司有规定,客户应该将货款打到对公账户里,有些客户为了方便省事,就会把钱给销售,客户刘先生就是为了方便交易,将钱直接转给了王某,王某先后收到客户刘先生转给他的货款,一共是160多万元。
王某收到钱后不由得动了心思,他经不住诱惑,想用这笔货款赚点钱,他交给公司86万元人民币,还有78万余元人民币没有交给公司,而是使用这些钱用于网上赌博,最后钱都输光了。
王某利用任职销售的职务便利,从客户处收取货款,未如数上交给公司,侵占公司财产,涉嫌金额78万余元,数额较大,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日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已被昌平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02工资之外的“生财之道”?职务侵占被批捕!
2017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段某在北京某图书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发行部发行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向公司客户销售图书收取货款后不上交公司的方式,侵占其公司资金人民币19万余元。
2017年,段某在北京某图书股份有限公司做发行工作,在工作中负责代收散户的货款,当时公司给负责发行的工作人员每人配备了一部工作手机,这个工作手机上有公司的微信号,可以用来收取散户转给公司的货款。
段某当时使用该微信号收取完散户的货款后,将其中的一部分转给公司,还有一部分她私自留下贴补家用了,段某称,由于觉得平时自己的钱不够生活,就动用了公司的钱,该行为一直持续到到2020年1月份从公司离职,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
2020年4月份左右,公司在处理一起给客户退款的过程中,发现客户有货款未向公司支付,向客户了解情况后,得知客户已将货款支付给业务员段某工作微信上,段某东窗事发,被公安机关抓获。
段某利用职务便利,从客户处收取货款,未如数上交给公司,侵占公司财产,涉嫌金额19万余元,数额较大,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日前,犯罪嫌疑人段某已被昌平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的2倍、5倍执行,即6万以上为职务侵占“数额较大”,100万以上为职务侵占“数额巨大”。
君子爱财 取之有道
职务侵占的行为,首先使得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遭受到了损害,其次又会影响到公司、企业资金的运转,进而影响公司、企业的经营,甚至会因此损害公司、企业的市场信誉。因此,检察官提醒一些经营单位,依法采取措施防止资金、财产遭受损失:
1、加强管理
要加强对涉及财产、现金管理中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监督管理,避免因监督空白、权力失控而财产受损。
2、完善制度
完善公司的财务制度对于减少工作人员职务侵占行为是大有帮助的。只有公司、企业的财务制度逐渐完善,不留空子给人钻,才能避免工作人员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
3、定期培训
定期对公司员工和管理层进行教育培训,提高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修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