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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自助结账机前故意不扫码?后果没你想象的那么简单!

本站发表时间:[2021-07-29] 来源:昌平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检察官,在超市自助结账时想要贪小便宜,少扫一两件物品,被抓到顶多赔点钱吧!没有太大影响~

  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在超市自助结账时逃单,可能构成犯罪!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20年6月,在北京市昌平区某超市店内,以在自助结账机器前漏结商品的方式窃取超市商品纯牛奶一箱。

  第一次没被超市抓到的张某心存侥幸,觉得自己占到了便宜,又先后在该家超市盗窃了蓝莓、雪糕等商品。

  2020年8月8日15时许,张某又故技重施,以漏结商品的方式窃取超市商品纯牛奶一箱、红小豆两袋、牙膏一盒、散装鸡翅中一袋等物品。被盗超市证明,被盗商品进价合计为人民币170.1元。

  只是这次张某就没有这么幸运了,在她推着购物车出门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控制,后被民警查获,张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张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已构成盗窃罪。张某已经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张某认罪认罚,同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昌平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法条链接

  关于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盗窃行为,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在超市盗窃的许多人都有这样的心理活动,觉得自己不过是少扫了一两件商品,报着侥幸心理觉得自己不会被超市发现,即使被发现也不过是罚点钱,不会有严重后果。这其实是一种错误的认知。需要注意的是:一旦2年内实施3次及以上盗窃的行为,即使盗窃的数额不大,也构成盗窃罪。提醒大家切莫因贪图一点小便宜,付出更为惨重的代价。遵纪守法,勿以恶小而为之,应当成为我们每个人的座右铭。


[供稿单位:昌平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于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