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未经司法行政机构批准,擅自出离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你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
2021年8月4日,
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对违反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的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沈某
分别进行
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宣告。
针对社区矫正对象
李某、沈某的“以身试法”行为,
阳光中途之家
以“身边案例”的形式,
编辑了《昌平区社区矫正对象
“警钟长鸣”警示教育专刊》。
通过入矫教育、分类教育、
解矫教育、社区矫正APP
等资源平台,
推送给社区矫正对象
并通报此次违法违规事件,
为社区矫正对象敲响警钟,
使其绷紧遵规守法之弦。
警醒全区社区矫正对象
遵守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
强化法治观念和服刑意识,
摒弃侥幸心理,摆正心态,
自觉接受监管教育,
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