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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昌平检察院办理首例附条件不起诉异地考察帮教案件

本站发表时间:[2021-08-26] 来源:昌平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今年初,昌平检察院对涉嫌盗窃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因周某某家在吉林省,当时疫情严重,为同步抓好疫情防控和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延伸检察职能、释放法律温情,承办人积极联系周某某居住地的吉林省东辽县检察院的未检检察官开展异地协作。
  共同研究制定帮教方案
  两地未检检察官结合周某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条件,共同商议制定了个性化帮教方案,联合社会调查员、当地派出所民警共同组成考察小组,通过定期谈心谈话、家访等方式进行帮教。
  线上线下同步进行
  一方面,周某某每月到东辽县检察院报到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东辽县未检检察官当面对其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开展心理疏导。另一方面,昌平检察院承办人通过线上方式与周某某及其监护人保持联系,掌握其生活近况和思想动态。
  进一步完善帮教体系
  检察机关异地合作,共同帮教,打破了距离的限制,有助于涉案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六个月考察期结束后,东辽县检察院出具了监督考察情况报告,提供给昌平检察院作为对该案处理的重要参考。昌平检察院结合周某某真诚悔罪和积极向上的表现,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周某某顺利升入大专继续学习。
  该案是昌平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附条件不起诉异地帮教考察案件。昌平检察院将以此为契机,不断延伸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工作触角,预防重新犯罪,保护健康成长。
  知多一点
  什么是附条件不起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专门设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案件中,对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徒刑,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同时,设置一定的考察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进行监督考察。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察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供稿单位:昌平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于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