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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益诉讼?现在就带你研究

本站发表时间:[2021-09-14] 来源:昌平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那么,公益诉讼是什么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01案件范围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经过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评估,认为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立案:

  (一)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对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可能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

  第八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经过对民事公益诉讼线索进行评估,认为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立案:

  (一)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二)可能存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2案件管辖

  民事公益诉讼:一般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行政公益诉讼: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市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03办理流程

  民事公益诉讼

  发现线索(依职权)立案→调查、审查→诉前程序(在全国范围的媒体上公告告知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为三十日)→可以支持起诉或提起公益诉讼(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

  行政公益诉讼

  发现线索(依职权)立案→调查、审查→诉前程序(向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一段时间后行政机关仍未履职到位)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供稿单位:昌平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于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