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昌平区人民检察院青年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昌平区检察院团总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第十二组,深入学习了检察日报评论文章《法律监督与人民检察结缘的风雨历程》,小组的成员通过个人自主学、小组集中学的方式,结合自身工作情况开展了积极交流讨论,分享了学习心得感想,现在将学习原文及小组成员学习心得体会分享给大家一起交流学习。
一、学习我国法律监督的流变过程
关于我国法律监督的流变过程,学者甄贞等在其编著的《法律监督原论》一书中认为,虽然国家宪政文件几经修改,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也经历了多次调整,比如从借鉴苏联的“一般监督+司法监督”模式,到由“司法监督”缩限为“犯罪监督”,再从“犯罪监督”发展到“诉讼监督”等几种模式,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从建国初到现在一直没变,只是其外延在不同时期存在不同的差异。而且这种随着社会发展态势而变化的情况,今后还会发生。当前,应当立足现实,抓住守法监督、执法监督和诉讼监督三个领域发展法律监督。从历史视野下对法律监督进行梳理,对我们全面深入了解法律监督不无裨益。
追本溯源,中国检察制度享有监督只能可谓是源远流长。自秦汉时始,历代王朝的御史都负有:“纠察百官”、“辨明冤伪”的职责——这颇类似于今天的检察监督。1906年检察制度正式引入中国以后,“检视查验违法行为”就成了一项主要职能。而人民检察制度一经建立,便与法律监督难舍难分。
从1931年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确定设立检察机构时始,各级工农检察人民委员会(部)都被赋予一般监督与职务犯罪侦查职能。1947年6月《关东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草案》规定:“关东所有各机关、社团,无论公务人员或一般公民,对于法律是否遵守之最高检察权,均由检察官实行之。”这一规定标志着人民检察制度向法律监督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新中国成立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定位逐渐被写入党的文件和法律之中。1954年5月21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加强检察工作保障国家建设》。这篇社论第一次提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署……”
检察制度再次迎来光明是在改革开放之后。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一步确定了检察机关的这一法律定位。
变幻的是时空,不变的是法律监督这一灵魂。
二、心得体会
郭莹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也是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0周年。在学习人民检察史的过程中,我更深刻地理解到,90年来,我们检察征程波澜壮阔、检察事业步履铿锵,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检察监督职能在不断演变和发展,但是检察为民的初心始终如一。检察史的记忆应当融入我们检察人的血脉,在未来指引我们走好脚下路,忠诚履职、为民服务。
梁瑞洁
人民检察制度一经建立,便与法律监督难舍难分,变的是检察监督的职能和范围,不变的是检察机关的监督性质。在新发展阶段,监督不是你错我对的零和博弈,而是帮助被监督者解决问题、补齐短板、提升水平,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目标。这就要求我们善用政治智慧、法治智慧、检察智慧,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办案与监督从来不是两条“平行线”,而是“同心圆”。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通过办案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软需求,通过办案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以更高水平的法律监督质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王志萌
自1931年,人民检察制度伴随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而诞生,人民检察便与法律监督有着难舍难分的情缘。建国初期,我们模仿苏联的“一般监督+司法监督”模式;文革时期,法律监督一度成为禁区,后将一般监督“备而待用”;1979年,人民检察制度迎来重建,1982年宪法确立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地位,法律监督迎来全新的发展历程,守法监督、执法监督和诉讼监督成为重心。90年来,人民检察对法律监督的探索史也是我们国家革命、建设、改革的发展史,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入新发展阶段,我们要与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相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维护法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贡献检察力量。
马晨
观今宜鉴远,无远不成今。40年检察发展史,也是几代检察人薪火相传、接续创业的奋斗史。
在法律监督与人民检察的风雨历程中,正是因为有像张鼎丞、王桂五这样的老检察人对待检察事业的执着敬业,才让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经受住了历史的考验 。也许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外延会随着时期的变化而产生差异,但相信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不会变化。
作为新时代首都青年检察干警,我将牢记自己的初心使命,坚定自己的理想信念,永葆奋斗姿态,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主动服务大局,为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卢颖
习近平总书记在西藏考察时强调:“学史力行是党史学习教育的落脚点,要把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的成果转化为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实际行动”;在“七一勋章”颁授仪式上强调:“全党同志都要保持‘越是艰险越向前’的英雄气概,保持‘敢教日月换新天’的昂扬斗志,埋头苦干、攻坚克难,努力创造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时代的业绩。”检察史作为我党历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部法律监督职能演变史,我们要把检察史放到党史的大背景下去认识与学习,在了解检察职能的变更历程中明智增信。
于水菁
检察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发展的不竭动力。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始终是在改革探索中不断前行的。党的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以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为导向,以落实司法责任制为核心,全面扎实推进各项检察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主体框架基本确立,法律监督的质量、效率和检察公信力明显提升。40年检察改革的风雨历程,山河激荡,涛涌波襄。持续不断推进的检察改革不仅丰富、发展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也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得到许多深刻启示:坚持党的领导,是司法体制改革取得成功的根本前提和政治保证。深化检察改革,要坚持司法为民。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改革价值取向,始终站在人民的立场把握和处理检察改革。
高杨
法律监督具有其他监督所无法替代的功能。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仅具有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功能、促进司法公正的功能,而且具有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制约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功能。法律监督本身所具有的这些基本功能,并没有随着新时代的到来和检察职权的调整而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乔萧菲
通过小组学习,我们重温了法律监督与人民检察结缘的风雨历程,无数检察人在法律监督探索的道路上遇到困难,又迎难而上。经过一次次挫折和进步,最终完成了从借鉴苏联的“一般监督+司法监督”模式,到由“司法监督”缩限为“犯罪监督”,再从“犯罪监督”发展为“诉讼监督”等几种模式,为今后人民检察法律监督理念和工作的发展打下牢固的历史基础。而对于我们青年检察干警来说,梳理法律监督的来源与发展,也有益于更好的了解人民检察史和法律监督史,在学史明理的支持下,增强对检察工作的坚定信心,加深对法律监督的思考和创新,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指导我们开展各项法律监督工作。
三、学习小结
发挥法律监督功能,首先需要的是更新法律监督理念。进入新时代以来,最高检党组提出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这对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可以保证法律监督功能的充分发挥。因为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体现了法律监督的价值追求,也体现了法律监督的时代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有助于克服片面强调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片面强调自己单方面工作的思维惯性,有助于把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活动与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需求联系起来思考问题,兼顾法律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尊重监督对象行使权力或权利的行为。这样既能保证法律监督的依法顺利进行,也能顾及被监督的个人和单位利益以及被监督机关的工作,取得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如是,既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正确实施,也有利于维护有关个人、单位或机关的利益,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的积极作用,实现法律监督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