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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续约为名,行诈骗之实,离职员工竟然坑骗老客户!

本站发表时间:[2022-06-19] 来源: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现实生活中层出不穷的骗术,让人防不胜防,尤其是对于有过接触的人,我们很容易产生信任。比如曾经合作过的业务员,如果成功一次,以后有类似业务,便会直接与其继续合作,反而少了警惕心,一旦遇到骗子,就会损失惨重,追悔莫及。
  案情回顾
  李先生是一位做沙发维修的个体商户,2019年2月时,他接到自称是某知名网站广告业务员孙某的电话,对方向其推销广告业务。李先生心想正好自己的维修业务也需要通过广告来扩大宣传,增加订单,便与孙某商谈起来。之后,二人两次见面商讨刊登广告的具体事宜,最终约定广告年费是8980元。支付完成后不久,李先生公司的信息就刊登在了该网站的广告位上了。
  有过这次成功的合作,李先生对孙某的业务能力比较认可,也很信任他。一年后,广告到期了,孙某便给李先生打电话说希望可以继续合作,李先生也没有多想便同意了,他按照孙某的要求四次微信转账,共计9980元。可是一连几天过去,李先生却迟迟没有看到自己公司的信息出现在网站上,就询问孙某。
  孙某表示因网站原因刊登业务还没办好,让李先生耐心等待。4个月后,李先生还是没有看到广告,便直接联系了网站客服,才得知原来孙某早在2019年10月就已经离职了。李先生意识到自己被骗,再次联系孙某质问。孙某却说自己着急用钱已经花了,会尽快还钱。李先生一时心软便答应了,但几个月过去,孙某还是没有还钱,甚至联系不上了,李先生无奈只得报警。
  审判情况
  犯罪嫌疑人孙某虚构自己仍是某网站业务员的身份,以为李先生办理广告摊位续费为由,骗取其人民币9980元。其行为符合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犯罪构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涉嫌诈骗罪,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说法
  生活中,我们为了图省事,或许会长期通过一个业务员办理业务。可绝大多数客户对业务员的真实情况并不十分了解。消费者的麻痹大意,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广大市民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能一味信任某个业务员,交易时务必要求其出示相关证件和手续,确定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且要随时关注对方是否按合同约定正常履约,不能轻信对方开出的"空头支票"。在遭遇诈骗后,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聊天、转账记录,并及时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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