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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期会妨碍离婚自由吗

本站发表时间:[2022-06-28] 来源:昌平法院 作者:

  有助减少冲动离婚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

  近年来,随着婚姻观的嬗变,通过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比例正在逐步上升。根据民政部2020年9月发布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9年全国全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927.3万对,比上年下降8.5%。依法办理离婚手续470.1万对,比上年增长5.4%,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404.7万对,法院判决、调解离婚65.3万对。离婚率为3.4%,比上年增长0.2个千分点。”由此,我国自2002年开始,离婚率已经连续17年增长。

  婚姻是家庭的基石,家庭又是社会的细胞。离婚,不仅涉及夫妻二人能否继续共同生活的问题,更关系到以家庭为基础的社会是否稳定的问题。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据此,“离婚冷静期制度”正式被写入我国基本法律。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新增的一项,也是立法机关兼顾情、理、法的有益探索,它为濒临破裂的婚姻构建了一座法律与人性的桥梁,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设置离婚冷静期,一方面有助于减少轻率离婚的现象。尽管大多数夫妻劳燕分飞确属感情破裂,但其中也不乏感情尚未破裂的冲动型离婚。一旦轻率决定,当事人对离婚结果的预期有时会产生偏差和失误,无法作出理性选择。冷静期的设置对处于冲动中的夫妻二人而言,可以暂时发挥缓冲作用,促使夫妻双方妥善抉择,减少冲动离婚的现象。另一方面有助于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婚姻关系的解除势必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如果当事人草率离婚,有可能没有充分、全面考虑子女的利益,从而损害其合法权益,引发更加严重的社会问题。而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可以使当事双方谨慎思考、合理安排子女问题,实现婚姻关系上的实质正义。

  冷静期目前只适用协议离婚

  冷静期的设置,让有些人误认为是为离婚设置了门槛或是增添了难度,实际不然。

  我国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离婚自主权,这是法律对个人在婚姻领域自治的确认。在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之前,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关于离婚程序的规定和操作都相对简便,没有对离婚当事人附加限制,导致很多冲动离婚的夫妻“当即申请、当即办理”。这背后有很多夫妻是冲动用事,为了鸡毛蒜皮的小事或者一时之怒离婚,离婚自由在一定程度上被“滥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离婚冷静期,并不是限制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而是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离婚合意的前提下,对离婚自由的一种保护和干预。这种干预行为否定了离婚主张方的意思自治,否则,“冲动离婚”“斗气式离婚”等非理性行为不断蔓延,婚姻家庭的正常秩序极易被破坏。

  当然,离婚冷静期这种积极自由保障制度并不意味着对离婚自由干预的广泛授权,应当加以边界限制,即“干预的根据不是为了促进被干预者的福利,而是为了防止其境况变坏,为了防止其重大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在冷静期适用时应当更注重范围和边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之日起法定期间内,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由此,离婚冷静期具有三个法律特征:第一,离婚冷静期适用于登记离婚即自愿离婚,而不适用于诉讼离婚;第二,离婚登记冷静期的法定期间为30天;第三,离婚冷静期的法律效力是在法定期间内延缓当事人离婚请求权的效力而发生,即通过固定期间的设定,由当事人自行评判的离婚意愿十分真实强烈,决定是否继续或者终结离婚登记程序。

  我们应该看到离婚冷静期是针对协议离婚的双方出台的,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双方意见不一致,并且无法达成一致时,离婚主张方可以到法院依法提出离婚诉讼,不会存在“一方不想离婚就离不了”的问题。

  当事人有离婚登记申请撤回权

  民法典第1077条通过两个“30日”和两个“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规定,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离婚登记申请的撤回权。该条第一款规定了在30日的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第二款则规定了在第一款规定的30日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当事人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的,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发生离婚的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30日”的法律效力不同,对当事人和婚姻登记机关行为的约束也不同。第一款规定的“30日”冷静期间是法定不变期间,是典型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均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二款规定的“30日”是可变期间,即在30日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当事人继续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离婚登记并出具离婚证,终结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离婚,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离婚申请,登记离婚程序即宣告终结。如果双方当事人既不申请撤回,也不继续办理离婚登记,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政部门对离婚程序作出了调整,规定了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程序办理。具体的协议离婚登记流程为:首先,离婚双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其次,双方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均不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最后,离婚冷静期30日届满后,双方当事人在30天内共同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如果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以下情形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是离婚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书面离婚协议;二是离婚双方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其婚姻登记不是在国内办理的。

  因离婚登记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行政行为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当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登记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如果案外人与离婚当事人有财产争议,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对他人的离婚登记侵犯其财产权利并要求撤销离婚登记行为的,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合同之诉等民事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诉讼离婚是否有冷静期

  从实践看,大多数夫妻离婚第一选择仍然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来办理离婚手续,还有一部分夫妻因情感牵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会选择到法院诉讼离婚。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目前只适用于登记离婚,虽然未对诉讼中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法院进行了有益探索。

  自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来,各地法院就离婚冷静期制度出台了诸多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虽然各地做法不一,但针对诉讼中离婚冷静期的终止情形,基本形成共识:第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在冷静期内自愿和好,法院即可以终止离婚冷静期,出具准许撤诉裁定书或和好调解书;第二种是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法院终止离婚冷静期,出具准许撤诉裁定书或者离婚调解书;第三种是一方当事人出现实施家庭暴力、虐待、自残、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恶意转移财产,抢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情形的,经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心理疏导员、妇联、学校、社区、村(居)委会等第三方组织申请,法院在审查后可以终止离婚冷静期,恢复本案审理。对在特殊情形下离婚冷静期的排除适用,不仅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避免久拖不决给当事人双方增加诉累,更有利于充分保障妇女、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讼中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适用离婚冷静期或者终止离婚冷静期。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婚姻登记机关排除适用离婚冷静期予以规定,建议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不只是简单进行形式审查,而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以避免将来产生纠纷;同时建议相关受害人如遇到家庭暴力等情形,一方面需要及时报警取证,另一方面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我国立法机关在各地对冷静期制度先行试点的基础上设立的,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既能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保护了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符合立法精神和民众期待。当然,在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中,如何在公众自治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他治之间寻找平衡,还需要不断探索和细致考量。相信在各方的通力配合下,离婚冷静期制度能够在化解婚姻危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离婚不“昏”离,小家庭美满,社会大家庭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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