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当今网络购物的热潮,“海外代购”这个名词被人津津乐道。8月31日,《电子商务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相较现行法律有哪些颠覆性的规定呢?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法官裴小星围绕人们普遍关心的从事海外代购、微商代购等业务的自然人网店是否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问题,为市民进行解读。
海外代购门槛大幅提高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上述规定无疑会对自然人网店,特别是从事海外代购业务的网店产生较大的冲击。”裴小星认为,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不论是自然人、代购商店、代购网站或其他市场主体,只要是从事海外代购交易的,都必须先在国内的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然后还需要去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之后才能经营。
举例来说,如果某留学生在某电商网站上拥有自己的销售平台,从事海外代购业务,且具有一定规模,那么该名留学生须马上去国内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并且还要办理税务登记证,否则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就会涉嫌违法经营和偷、逃税款。
自然人网店将加强监管
自然人网店是指公民以个人身份在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通过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提供服务的商店,也是电子商务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
然而,对于快速发展壮大的自然人网店,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个体工商户条例》、《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进行工商登记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但未涉及自然人从事商业活动的具体要求。
“也就是说,《暂行办法》免除了自然人网店必须进行工商登记的义务。”裴小星介绍,《电子商务法》的出台重新定义了自然人经营网店的规则,加强了对自然人网店的监管力度,为保护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出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电商平台负有监督义务
《电子商务法》提升了自然人经营网店的准入门槛,无疑是对消费者的有力保障。除了对自然人经营者自律的规定外,《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监管职责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次政策调整,对于奶粉、化妆品等影响较大,但对部分高端奢侈品影响不大,因为数百元差额对于价格数千元甚至上万元的奢侈品来讲,买家较容易接受,但对于几百元的产品冲击就会比较大。关税新政实施后,境外代购的利润肯定比原来要少很多,这也意味着产品销售的价格将要上涨。
或许有人会提出疑问,通过电商平台进行海外代购成本那么高,通过微信的朋友圈销售商品是不是可以规避相关的法律呢?
“微信平台并非电商平台,而是社交平台,但是如果在微信平台销售商品,那就另当别论了。”裴小星介绍,此处的销售行为也应当进行区分,如果只是偶尔在朋友圈出售二手电子产品或闲置的个人物品,不应当被划归电子商务的范畴,但是如果销售商品的行为具有连贯性和营利性,那么就可能会被界定为经营活动,而这些微信商家,也应当依照《电子商务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