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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尺寸不符买家拒领画作 法院认定拍卖行退款已构成解约

本站发表时间:[2019-02-15]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2017年12月,杨先生在拍卖会上以830万元的落槌价成功竞买一幅张大千画作并支付价款。杨先生提货时发现画作尺寸与宣传介绍不符,经交涉拿回价款且未将画作取走。后拍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杨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拍卖公司与杨先生已解除拍卖合同,判决驳回了拍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17年12月16日,拍卖公司举办“秋季艺术品拍卖会”。来自江苏无锡的杨先生与拍卖公司签署了《竞买协议》,约定如拍卖成交,竞买人应一次付清包含落槌价15%的佣金等在内的全部购买价款;拍卖公司对拍品的真伪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拍卖图录、状态报告对拍品所作的介绍与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担保;竞买人自行审看拍品原物,并对竞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在当天举行的中国书画专场上,杨先生以落槌价830万元,成功竞买到拍品《荷影缤纷》”,并签署成交确认书。

  2018年2月5日,杨先生将拍得的张大千画作及另一件拍品的价款共计964.85万元支付给拍卖公司。但在随即提画的过程中,杨先生发现图录中尺寸描述与拍品实际尺寸不符,遂提出质疑。

  经电话沟通,拍卖公司将上述两件拍品的价款一并退还给杨先生,杨先生收到退款后将另一件拍品的价款10.35万元支付给拍卖公司,并将另一件拍品取走,拍品《荷影缤纷》仍留在拍卖公司。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拍卖公司退款行为的效力问题。双方对于通话的详细内容各执一词,但均未提供证据,故已无法确知当时通话的真实内容。但从电话沟通后拍卖公司退款,杨先生未提走拍品《荷影缤纷》、仅对另一件拍品交款提货等行为,可以视为双方已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并就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处理,即对《荷影缤纷》退款、未提货。

  最终,法院一审认定拍卖公司向杨先生退还拍卖款的行为构成对拍卖合同的解除,判决驳回了拍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供稿单位:朝阳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李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