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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约后发现怀孕起诉公司被驳回

本站发表时间:[2019-03-19]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无故辞退怀孕员工属非法行为,但在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后发现怀孕,女员工是否有权继续在该单位继续工作?龚女士在发现自己怀孕后,向公司提出撤销解约合同,被否决后起诉公司。近日,朝阳法院宣判,用人单位的解约合同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且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遂判决驳回怀孕员工的相关起诉。

  查出身孕后提出撤销解约合同

  原告龚女士诉称,2015年3月10日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1月16日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原告最后工作日为同年2月28日。2017年2月22日,龚女士去医院检查显示已怀孕,当日告知被告并提交检查结果,同时提出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原告在多次与被告沟通未果后,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因劳动合同法对于处于孕期的女职工有特别保护规定,不允许单位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案争议焦点系孕期女职工与单位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该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不享有撤销双方签署的协商解除协议的权利,本案中不存在合同法中关于撤销的情形,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协议时应当对签署协议的行为有清醒的认识。不应当对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进行撤销。

  法院审理:解除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可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龚女士与A公司签有期限为2015年3月10日至2018年3月9日的劳动合同,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于2018年3月9日到期,在该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经过协商,双方于2017年1月16日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特别之处在于龚女士签订上述协议后发现自己怀孕。

  法院认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龚女士未举证证明唯品会公司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其次,根据龚女士提交的录音,双方在签订协议前已进行了充分协商,龚女士亦就怀孕的相关问题与A公司进行了沟通,故其对于怀孕以及协议生效的法律后果均已知悉,该协议的签订并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

  法院认为,因龚女士可以自身意愿决定是否签订该协议,故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慎重对待签署协议的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认为,龚女士与唯品会公司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且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法院认为该协议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其效力应受到法律保护,龚女士关于撤销《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供稿单位:朝阳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李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