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向贷款公司借款千万用于经营,未如期偿还。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平安担保公司)提起诉讼。深圳福田区法院判决生效后,深圳平安担保公司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某名下位于北京的一处房屋,因房屋有案外人居住,导致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为有效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强制腾退。
据介绍,一审法院深圳市福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9日,李某向深圳市信安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为期一年。同日,深圳平安担保公司与李某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李某将其自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星河湾272平方米的房产抵押给深圳平安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借款到期后,李某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深圳平安担保公司于2015年8月代替李某向深圳市信安小额贷款公司代偿本息共计10307177.79元。其后,李某未向深圳平安担保公司偿还本息,深圳平安担保公司以保证合同纠纷将李某诉至法院。
2017年3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向深圳平安担保公司偿还代偿款10307177.79元;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以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律师费5万元;判决同时明确深圳平安担保公司对李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星河湾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就依法处分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判决生效后,深圳平安担保公司一直无法联系到李某,因抵押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2017年6月13日,深圳平安担保公司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某支付代偿款、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共计15032715.28元,并要求在李某拒不给付上述款项时,对李某的房屋依法评估、拍卖,以实现其债权。
受理案件后,朝阳法院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发送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李某一直出现。法院决定对李某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因房屋有案外人居住,法院多次要求案外人自行搬离无果。
7月11日,执行法官在6名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来到星河湾小区涉案房屋进行强制腾退。鉴于案外人行为已严重妨碍执行,执行法官对其释明妨碍执行工作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最终两位案外人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腾退工作。
法院将对该房屋进行第二次司法拍卖,用以清偿被执行人李某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