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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卖场购物,这三个法律要点要知晓

本站发表时间:[2019-12-20]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现如今购物狂欢节已不仅仅是线上商家的专利,线下店面也紧锣密鼓搞促销。年底促销力度大,家居建材卖场也跃跃欲试,利用线上线下联动、预售打折、零延迟、先行赔付等促销信息吸引消费者。朝阳法院提示,即使在大型家居卖场购物也并非零风险。朝阳法院梳理了家居卖场购物的三个法律要点,帮市民厘清法律关系,防范法律风险,预防不必要的纠纷。
  消费者与卖场不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张先生在家居卖场某商户处购买特价书柜一个,与商户签订了由卖场提供的制式合同,并加盖卖场的售后服务专用章。交了钱,商户却迟迟不送货,张先生多次与商户联系催促送货,过去了几个月,商户突然失去联系。张先生觉得自己被骗了,遂将卖场诉至法院,要求卖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经审理法院认为,合同上明确载明销售方为商户、购货方为张先生,商户与张先生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卖场提供的售后服务,不包括作为销售方的商户应承担的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不少消费者认为在家居卖场购买家具,使用卖场提供的制式合同,货款交到家居卖场,其自然是与卖场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出了问题要找卖场解决。但实际上卖场合同中一般都明确了买卖双方为入驻商户和消费者。合同上,加盖的家居卖场售后服务专用章,其仅作为相关服务的提供方,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而非买卖合同双方明确的权利义务。
  与商户签“私单”卖场不担责
  丁先生在承诺“先行赔付”的某卖场一商户处购买木地板,购买时商户称在门店内付款可以再优惠500元,丁先生遂在门店内付款,该商户出具了盖有其印章的收据。购买后,丁先生发现地板颜色与当时挑选的色板颜色不符,丁先生将商户及卖场诉至法院,要求该商户退货退款,并要求卖场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卖场在显要位置均悬挂粘贴了提示,载明“为了保障您的消费权益,请到商场收银台交款”。现丁先生无法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卖场存在法律关系,亦无证据证明卖场知晓其购买商品的事实,故法院驳回请求。
  法官提示
  购买商品的过程中,有些商户为了降低经营成本违规私自与顾客签单,销售手续不在卖场备案。此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卖场将不承担责任。故在
  此提醒消费者,如果您已经选定了提供“先行赔付”的卖场购买商品,则一定要与商户签订卖场制式合同,并至统一收银台交款,切不可贪图小利或图一时之便而造成法律隐患。
  与商户生纠纷及时要求卖场介入
  秦先生在卖场某商户处定制整体橱柜并要求商户提供送货上门及安装服务,但秦先生为以低于卖场系统记载的价格购买该商品,便与该商户签“私单”。合同签订后,商户迟迟没能送货并安装。秦先生自行与商户交涉的过程中,商户突然从卖场撤场并失去联系。秦先生遂将卖场和商户一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解除合同并要求商户返还货款,但因“私单”,卖场不担责。商户原向卖场交纳了保证金,因卖场客服记录中并无针对该商户的投诉,故在商户撤场时,卖场将其交纳的保证金悉数退还。秦先生虽赢了官司,但仍面临可能难以执行的现实风险。
  法官提示
  在卖场消费后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除与商户联系外,还应当及时与卖场取得联系,要求其客服部门介入调解,如发现商户已撤场或准备撤场,则务必要求卖场暂扣商户预留的保证金,避免商户逃避法院判决的赔偿责任。
 


[供稿单位:朝阳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丁彧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