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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云普法 紧急自卫权行使需有道

本站发表时间:[2020-06-22]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为适应疫情常态化需要,北京朝阳政法开设朝阳云普法专栏将邀请朝阳法官、朝阳检察官、朝阳律师云端以案释法“紧急自卫权”的规定。自《民法典》草案讨论期间就备受关注,那么什么是“紧急自卫权”呢?本期,朝小政、朝小法邀请了朝阳法院的法官,为大家讲一讲如何正确行使“紧急自卫权”。

  案例介绍

  赵明(化名)在酒后乘坐被告王亮(化名)驾驶的出租车,乘车过程中双方因车费问题发生争执。赵明打电话让其朋友吴刚(化名)到场帮忙。吴刚来后,借着酒劲拉开出租车车门并在王亮的头部和胸部打了几拳。王亮赶紧下车躲避并拨打110报警,在此过程中吴刚继续追打王亮,王亮遂打了吴刚面部一拳。随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控制了事态。吴刚事后到医院检查,经诊断为下颌骨正中骨折,住院7天接受治疗。经司法鉴定确认: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9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60日;建议后续治疗费6000元。吴刚将王亮诉至法院,要求王亮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亮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且在王亮打了吴刚面部后,吴刚就停止了继续追打王亮的行为,王亮也未再采取其他防卫措施,因此不存在防卫过当,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吴刚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

  上述案例系正当防卫作为免责事由在民事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均对正当防卫作为免责事由予以规定,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八十一条沿用了现行法律的规定,同时对自然人权利的内涵予以界定,人格权编的第一千零二条规定了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不受侵害,第一千零三条规定了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有权维护自身的身心健康。上述四个条款统合后被学界认为形成了民法领域的一项新的权利--紧急自卫权。

  法官解读

  “紧急自卫权”填补了现行法律的空白,明确自然人享有自卫权利,夯实了正当防卫免责的理论基础。当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为防止自己或他人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又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在必要范围内,可采取自力谋求救济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自卫权虽然是公民的私权利,但其和国家公权力并非是对立的关系,而是在紧急情况下的一种自力救济,公民行使自卫权只是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通过个人的维权去实现对暴力伤害的防御。自卫权的价值取向和公力救济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同时,自卫权也不是对刑事法律的冲击,自卫行为并不会影响对当事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认定。正当维权必须敬畏法律,“以暴制暴”绝不可取。民法典虽允许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采取私利救济的方式,但为防止权利滥用,特别对采取的措施进行了限定,即必须在必要范围内,“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如果案例中的王亮使用了我国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去防卫,或者又打电话召集更多人为其出头,那么就与民法典中紧急自卫权的立法精神相悖,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紧急自卫权的肯定,是为了阻却违法,抵御暴力,因此在面对遭受不法侵害却又无法及时得到国家有关机关保护的危急境遇时,公民可以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避免更大损失的发生。


[供稿单位:朝阳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