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 | 社区开庭送法上门 暖心司法服务为民解纠纷
为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
积极拓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
树牢为群众办实事的服务理念
近日
朝阳法院民一庭党支部与
朝阳区司法局朝外司法所
朝阳区朝外街道吉庆里社区居民委员会
联合开展“京法巡回讲堂”活动
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的开庭和调解工作
搬到了社区居民家门口
刘奶奶和兰爷爷育有四名子女,1982年,在兰家四兄弟姐妹的出资出力下,刘奶奶和兰爷爷在朝阳区某街道宅基地上自建了6间房屋,因四子女认为之前订立的分家单不公平,故2015年,兰家四兄弟姐妹将两位老人诉至法院请求分家析产,法院经审理判决,刘奶奶和兰爷爷所建的位于朝阳区某街道的6间房屋进行分配,其中2号房屋和3号房屋归长女兰某某所有。2016年6月,刘奶奶因病去世,2019年兰某某也因病去世。按照法定继承,兰某某的父亲兰爷爷,其丈夫付某春和女儿付某娇均有继承权。现兰某某的丈夫付某春和女儿付某娇以法定继承为由将兰爷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分割兰某某所有的两套房产。
庭审中,民一庭法官胡东方细致开展法庭调查,听取各方诉辩意见,遗产分割不仅涉及各方实际利益,更牵连着家庭成员的亲情和睦,一纸判决可能解决纠纷,但矛盾心结还需温情化解。胡东方法官从亲情入手,本着不激化矛盾,促进家庭和谐的初衷,耐心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位于朝阳区某街道的两房屋,2号房屋由女儿付某娇单独继承,3号房屋由付某春单独继承。
在吉庆里居委会的支持组织下
案件开庭、调解过程
邀请了40余名社区居民旁听
随后
法官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
就继承法律相关知识
进行了详尽讲解
遗嘱继承的变化
1、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和一千一百三十七条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是在民法典在原继承法规定的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的基础上新增的遗嘱形式,提升了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时的便捷性。
2、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原继承法中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民法典对此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此条规定给予行动不便的立遗嘱人更多选择,避免从形式或客观条件上影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从而充分尊重了立遗嘱人的意志,保障了立遗嘱人的自由选择权。
遗嘱有效的前提条件
01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02 遗嘱需处分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03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04 遗嘱应符合法定形式
遗嘱可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及公证遗嘱。
遗嘱的种类及形式要件
朝阳法院将继续
加强同基层群众的交流沟通
加强同基层组织的合作互动
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
推动完善“无讼朝阳”诉源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