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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争夺”滋生新型不正当竞争 法院:消除数字经济制度壁垒

本站发表时间:[2022-03-31] 来源:朝阳法苑微信公众号 作者:

  知识和信息是数字经济中的关键生产要素,将知识产权创新动能转化为产业竞争优势是数字经济环境下的重要命题。3月29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召开“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发布”新闻通报会。全面梳理了2017年至2021年案件,在统计调研基础上发布典型案例及《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北京市人大代表李大中、李有光、元晓梅、陈桂平、段然、王涛、杨华、黄勇、祖彬、景新、苗步林,朝阳区人大代表王正志在线参会。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法治日报、人民法院传媒总社等十余家新闻媒体全程报道。

  案件聚焦

  原告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主要服务于消费者对汽车质量问题的投诉处理,该网站接到投诉后将联系并督促汽车厂商予以解决。自2014年成立以来,该网站已累计处理了约39万条消费者投诉信息,建立起包括消费者投诉处理、汽车产品缺陷问题监测预警、分析咨询等为一体的服务系统,具有较高知名度。

  2021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北京某公司运营的网站中有52000余条消费者投诉信息与原告网站展示的信息相同或者近似,且投诉日期均晚于或等同于原告,时间跨度超过5年以上,部分信息中附图还带有原告水印。自2015年至今,被告网站中显示的投诉编号为11万+,但投诉进展绝大多数为“结果审核”或“企业处理”状态,无处于“完成”进展的投诉处置信息。

  原告认为,被告网站的投诉数量及处理进展显然都是虚构的,其复制原告网站上的投诉信息为自身引流、虚构投诉数量及处理进展等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105万元等。

  庭审中,被告公司未能提交上述投诉信息的合理来源,也未就相同或相似投诉信息做出合理解释。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5万余条用户投诉信息系经过长期经营、管理、维护而形成的数据信息,能够给原告带来特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属于其市场竞争优势,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在其网站中使用原告网站5万余条投诉信息的行为,本质上是不正当利用原告网站投诉信息、违法将该信息据为己有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予以规制,此外,被告在其网站虚构投诉数量及处理进展等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其网站经营规模、影响力、服务效率产生误认,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105万元。

  新闻通报

  庭审结束后,朝阳法院召开“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发布”新闻通报会。会议伊始,龙云斌副院长就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进行了介绍。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导向和指引作用,朝阳法院立足审判,以近5年审结的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案件为样本,分析梳理并总计,形成了《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朝阳法院民五庭主持全面工作负责人罗曼通报白皮书的主要内容。

  随后,民五庭副庭长谭雅文通报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

  扫码了解

  《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扫码了解典型案例

  专家研讨

  新闻通报会结束后,朝阳智库专家及部分人大代表对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了进一步研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继峰

  朝阳法院发布的白皮书和典型案例至少具有三方面意义。第一,数据经济背景下的纠纷处理需要对传统法律关系进行重构,此次发布的白皮书和典型案例,体现了朝阳法院面对新形势挑战时的探索精神。第二,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展现了理论与实践、立法与司法高度融合的特点,其中许多问题都可能成为未来立法工作中的思考方向。第三,白皮书和典型案例体现的一些焦点问题,例如人工智能生成物、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侵权构成要件,以及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的适用关系等,都可以被作为司法机关未来类型化问题的研究方向。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迁

  数字经济发展方兴未艾,重要性日益突出。通过朝阳法院此次发布的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可以从三个方面对其关于数字经济纠纷的处理予以肯定。首先,审理涉新类型案件对审判能力有很高要求,特别是不正当竞争案件。但从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件可以看出,朝阳法院通过全面、细致的考察案件事实,对结果做出了准确的认定。其次,数字经济时代产生了许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但无论经营手段如何,诚实信用都是法律对经营者提出的基本要求。朝阳法院精准的把握了这一立法精神,符合法律规定,也满足了广大诚信经营者对法律保护的期许。最后,数字经济发展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认定其义务意义重大,但这个问题高度疑难复杂,法律也仅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朝阳法院深刻理解数字经济特征,在案件中合理确定法律服务提供者义务,展现了很高的审理水平,给网络服务提供者吃下了定心丸。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琛

  白皮书对涉及数字技术的知识产权案件的类型、特点进行了梳理和分析,为理论研究和制度完善提供了很有价值的实证素材,在以下四个方面均具有启示意义。第一,对司法的启示。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是社会关系而非技术本身,因此应区分技术之新与法律关系之新,白皮书介绍的司法经验,体现了守常与创新的平衡。第二,对立法的启示。面对技术的发展,立法既要尽可能地为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引,也要保留一定的弹性空间。白皮书梳理的一些经验,可以为将来的立法完善提供很好的参考。第三,对理论研究的启示。越是和技术发展、商业模式更新关系密切的领域,越需要学术界提供高度抽象、把握本质的概念。白皮书提出的很多具体问题,反映了司法实践对基础理论的迫切需求。第四,对治理手段的启示。根据白皮书的统计数据,目前与侵权纠纷相比,数字化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占比很低。一种可能的解读是:该领域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尚不发达。白皮书同时提到数字化技术为发现侵权、获取证据提供了许多便利,这就提供了一个思路:应关注和探索如何利用技术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正常交易,从而减少纠纷。

  市人大代表

  李大中

  朝阳法院关注数字经济发展引发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一项很有意义的工作。数字经济是我国的竞争优势,需要得到秩序的保障。通过此次发布的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朝阳法院在这方面做出了许多积极且有价值的工作,为保障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做出了努力。

  既往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较多关注竞争关系,但在当前的互联网环境下,对流量的争夺是经营者获得利益的关键。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重点考察竞争优势,是一个站得更高的角度。在此对朝阳法院的工作予以肯定。

  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正志

  数字经济是当前热度很高的关键词,是“十四五”重点规划的国家战略。朝阳法院能够适时的捕捉到数字经济这一点进行研究,非常有意义。

  通过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朝阳法院对数字环境下的新问题把握非常准确,其在审判实践中摸索出的解决路径,也遵循了科学的原则和立法本意,体现了朝阳法院的探索精神和专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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