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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辞明理 运衡释范——年度优秀案例展示

本站发表时间:[2022-04-19] 来源:朝阳法苑微信公众号 作者:

  近年来,朝阳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发挥案例的引导、示范和教育功能,通过个案公正审判,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在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中,朝阳法院有多篇案例获奖,下面对部分获奖作品进行展示。

  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服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纠纷案

  (行政二等奖)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朱军巍

  行政审判庭法官助理

  刘会霞

  案情简介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两项抽查任务工作要求,于2019年9月26日对原告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地进行实地现场检查,现场敲门无人应答,该住所地未见原告相关牌匾,执法人员遂在《实地检查记录表》中标注未能检查原因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述情况,分别于2019年11月作出两份《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原告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检查时企业无人”与“不在此地经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时,未能采取审慎态度,其依据的证据并未达到证明企业不在检查地点经营的证明标准,故依法判决撤销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上述两份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立足于企业信用监管的立法宗旨,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高度审慎”的执法标准,有利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经营活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陆某诉王某股份转让纠纷案

  (商事三等奖)

  民事审判四庭副庭长

  李默菡

  案情简介

  被告王某入职原告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后,通过受让原告陆某转让的股份而获得股权激励。王某承诺如未满任职期限离职,则就任职期间转让股份所得向公司支付特殊补偿金,并约定离职后按照特定价格向陆某转让剩余股份。后王某离职且未满足任职期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王某支付特殊补偿金并将其持有的剩余股份转让给陆某。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公司、陆某签署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争议并非劳动争议,应当按照普通民商事合同纠纷予以处理,判决王某向公司支付特殊补偿金,并将剩余公司股份按照约定价格转让给陆某。

  典型意义

  本案将涉股权激励纠纷认定为普通民商事合同纠纷,廓清了涉股权激励纠纷与劳动争议的边界。同时,对涉股权激励纠纷中以劳动期限为行权条件的效力,特殊补偿金的性质等问题综合评判,恪守法律关系边界的同时兼顾合同自由、公司自治与劳动者权益保护。

  王某某诉张某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案

  (商事三等奖)

  民事审判一庭主持全面工作负责人

  李增辉

  民事审判二庭法官助理

  李天佳

  案情简介

  2018年,被告张某某与原告王某某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把某宾馆交王某某承包经营。2020年2月,王某某通知张某某称,因疫情严重宾馆不能正常经营,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协商无果,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承包经营合同》已解除,张某某返还承包押金30万元、承包费 227 5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量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和形势、宾馆区位、酒店业行业特点等因素,本案中疫情防控措施这一不可抗力可构成涉案合同解除事由,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判决确认《承包经营合同》已解除,张某某退还王某某退还押金30万元,退还承包费27 500元,余款作为双方共同分担的损失不予退还。

  典型意义

  本案立足司法服务保障“六稳”“六保”职能作用,引导交易主体积极协商、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切实维护交易安全,其中对相应责任分担的考量对审理此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周某某诉某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民事三等奖)

  望京人民法庭法官

  魏慧彪

  政治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干警

  王安然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驾驶涉案车辆排队通过由被告某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管理的高速收费站,收费站口两侧立有“阻车器已开启,闯岗后果自负”的警示牌,由于涉案车辆此前存在多次闯卡逃费的情况,事发当日被告工作人员使用手动阻车器拦截了涉案车辆,在被告工作人员表明身份后,原告仅摇下车窗4秒钟便摇上车窗并突然启动涉案车辆试图驶离,导致涉案车辆轧入阻车器,轮胎被扎破、车身有划痕,原告以财产损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系原告的不安全、不合理驾驶行为导致涉案车辆受损,被告放置手动阻车器拦截涉案车辆的行为应系合理自助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从法律层面确立了认定自助行为的裁判思路及规则,从社会情理层面基于日常生活经验及社会公德厘清自助行为的合理边界,在价值引领方面引导大众树立诚信的社会行为规则。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大会作工作报告,我院三篇涉及刷单炒信、美容贷、非法侵入监控系统贩卖监控数据的案例在报告中“亮相”。

  某电子公司诉某家具公司、钮某网络服务合同案

  双桥人民法庭主持全面工作负责人

  欧阳华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某电子公司与某家具公司签订《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合作协议》,约定由某电子公司负责天猫平台某家居专营店的运营。某电子公司通过虚构交易量和好评等方式刷单,提高某家具公司的销售量。为此某家具公司监事钮某向某电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6万元、提成3.98万元。后因某家具公司单方收回店铺,某电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家具公司、纽某连带赔偿违约金50万元。2021年,法院判决驳回某电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决定收缴某电子公司及某家具公司的非法获利。

  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刷单炒信行为的法律定性及整体评价,认定刷单炒信合同无效,同时收缴双方非法获利,倡导诚实信用的法律精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许某某、王某等人诈骗案

  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李佳丽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许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共同虚构招聘高薪职位、入职需整容、公司报销相关费用等事实,在本市某医疗美容诊所骗取被害人岳某某等人贷款共计人民币46.9248万元。后被告人许某某、王某于2020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贷款交付的费用,由医院、许某某团伙、许某某的下级渠道等各层级人员按比例瓜分。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案之人民币四十七万九千二百四十八元,将其中人民币四十六万九千二百四十八元发还相关被害人,将其中人民币一万元用于执行被告人许某某的罚金。

  典型意义

  在医美行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以“高薪招聘”为名义,将涉世未深的求职者一步步引入精心设计的陷阱,以致求职不成,反而负债累累,本案严厉打击了“美容贷”这类新型诈骗行为,同时,对消费者、求职平台、医美机构、贷款平台等多个主体起到了教育和警示作用。

  巫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刑事审判庭法官

  王杨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巫某某遂开始经营“上帝之眼”手机软件,该软件通过控制多个养老院摄像头向“客户”提供实时画面。2018年11月巫某某将“上帝之眼”手机软件内摄像头的数据全部转移到“蓝眼睛”手机软件里面,并将“蓝眼睛”部署于境内服务器,“蓝眼睛”APP展示的画面包括养老院、药房、实验室、普通家庭等。巫某某通过互联网推广上述摄像头实时监控画面,向“客户”收取会员费。收费端口对接第三方地支付平台,该平台再将会员费转到巫某某支付宝中,巫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获利70余万元。法院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巫某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为其提供技术协助的洪某也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一万元。付费偷窥他人隐私的“客户”朱某、李某等人纷纷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典型意义

  本案及其关联案件系全国首批利用摄像头安全漏洞侵害公民个人隐私被打击的犯罪,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同时给监控设备产业生产者、用户及社会管理者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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